案例分析范文职工辞职_能够享受失业保险
求两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案例分析题
一、行为能力不具备辞职行为无效力 (一)案情介绍 职工李某1985年8月进某皮鞋厂工作,二年后因失恋精神失常,经当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以后也常有病假。
1995年9月李某以要调换新单位为由申请辞职。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中李某的父亲写上了"同意"二字,并签名。
皮鞋厂随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并办妥了有关的退工手续。以后,因李某的病情被新单位了解,未被录用。
李某的父亲要求皮鞋厂仍收回李某,遭到拒绝。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中止审理,并建议当事人作行为能力鉴定。李某的父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李某进行鉴定,并经多方调查作出裁决:李某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的父亲为监护人。随后,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中,李某的父亲认为李系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其行为属无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单位在李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作的同意其辞职决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皮鞋厂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在神志清醒时作出的,当时尚有单位愿意接受他,说明其是有行为能力的;李某是在辞职后,病情加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退一步,纵然李某辞职行为无效,其父已在有关辞职的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这一行为应视为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该项辞职请求也属有效。
单位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的辞职申请属无效行为,皮鞋厂应与李恢复劳动关系;(2)辞职至裁决前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 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李某辞职时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表示了接受的意愿,而一旦了解情况,就加以拒绝,说明皮鞋厂以"有单位愿意接受,证明李某有行为能力"的讲法是不妥的。
在本案中,只能以法院的认定为依据。法院根据病史,确认李某神经分裂症始于1987年8月。
李某辞职,实际上是在缺乏理智状态下作出的,不能认定是李某真实意志的体现,李某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的。 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的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不属于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李某父亲则是以家属自己的名义同意的。
李某父亲"同意"是写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内。该栏目中所反映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代理的性质。
单位设置这个栏目的在于避免家属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产生纠纷,该栏目所反映的是家属本人对申请者辞职行为的一种态度。家属态度可以成为单位在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申请时的参考,而不能替代申请人的主观意志。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这一精神,企业也应保留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二、违约应当追责任处理必须依程序 (一)案情介绍 某机械厂职工张某进行为期三年的半脱产培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企业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双方还根据该企业的规章制度,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
按合同约定,张某在培训结束后至少须为企业服务四年;职工如提前解除合同,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张某在培训结束,工作三年后,向企业交了辞职报告。
企业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500元;张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企业拒绝。张某在打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企业。
其后,张某多次要求企业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企业均以培训费未赔,予以拒绝。离开企业四个月后,张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机械厂以张某违约,要求赔偿,提起反诉。
(二)仲裁情况 仲裁中,张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了提前预告外,该规定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自己已履行了提前预告的义务,企业没有理由不办退工、退档手续。
由于企业未办理有关手续,已使自己在四个月内,既领不到失业救济金,也不能寻找正式的工作,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械厂认为:企业出资对张某进行赔训,并约定服务四年,张某提前辞职,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离开企业从事一些临时工作,经济上并未受损;而企业由于业务骨干流失,而产生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至于张某在四个月中,无。
职工辞职后,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携带本人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案例,能帮答下吗?
程某是自愿辞职,依法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暂时失去工作时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并不是任何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中指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符合前述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只等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案中,程某属于自愿辞职,不属于第14条第2项规定的“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因此,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是合法行为.
2.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已乙可到当地社保机构或劳动部门投诉.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提出辞职,因家庭生活困难
单位辞职不需要你写东西的。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你做到一年左右,然后再辞职。这样你就可以向单位提出补偿要求:
1.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期补偿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2.补缴前N个月的社保;
3. 工龄补偿:1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