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范文
离婚代理词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离婚案件代理词模板是什么
接受委托后向原告充分了解情况,提取了方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 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在2005年春节原告提出离婚后至今分居,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原告在向以前那样对被告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二、子女抚养原告希望双方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原告还没找到稳定的职业,在经济上并不是很宽裕,虽然这不是被告放弃抚养权的理由,但是随被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三、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期房一座,原告考虑一旦离婚家庭人口减少,现在双方都没有稳定的收入,该房150多平方米,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出资,每个月2780元的银行还贷和其他费用,对双方都是很沉重的负担,现该房已经升值,原告认为将房屋出售后,依法分割,被告购置一处面积较小,价格便宜一些的房子更适合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员: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证人,又参加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于1992年经人相识结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 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抚养其子,原告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
1997年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峡移民搬迁规划,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点修建了4间2楼一底的砖瓦房。 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
原、被告为了共同发展家庭经济,于2008年又共同借资购买了门面房一处共同从事面条加工。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和失踪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从法庭调查能够充分证明,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伦理道德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
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多次对亲朋好友宣称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 原告为了达成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趁被告今年外出打工挣钱还帐之际,便在家造谣生事诬陷被告,使其离婚后达与他人结婚。
如果是失踪被告又是如何我原告取得联系和如何收到法院的传票呢?在本案中真正的过错在于原告方不忠实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其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无任何法律依据。 本案的真正受害人才是被告。
被告今年3月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来归还购房和购面条设备的外债,其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子女各方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扶养费。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XX(现年15岁),女儿王XX(现年9岁),均为在校学生。 如果法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被告分别扶养一子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个孩子由原告任其选之。四、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负担家庭现共有位于XX路38号附2号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条设备(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6万5仟元。
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峡移民迁到了山东省,现被告在XX地区举目无亲,被告离婚后也无房屋居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打工,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
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
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同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半的价款,婚后购买的家电及生活用品一人一半。
婚前被告嫁妆归还给被告。
诉讼离婚代理词怎么写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
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财产纠纷代理词如何写
代 理 词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开庭前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是基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是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而不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二、被告称于2008年12月1日交付给原告现金5万元与事实不符,而且证据不足。 被告所谓的付款事实依据是两个不认识人的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告证人1称不认识原告与被告,但又称其于2008年12月1日与原被告一起到宁阳民政局,其是去给被告抱孩子。
这不符合常理。试想谁会让不认识的人跟着自己,并给自己抱孩子。
显然,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同样证人2也说不认识原告与被告,又为何跟随原告与被告去宁阳民政局,况且5万元对双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两证人都看见被告给原告5万元钱,为什么不让原告给被告打收条?所以被告并没有给原告5万元现金。
两证人所作证词是假证。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两个人的证言,证明付款事实。
三、关于财产协议第二条中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包括现金贰拾万元、共同债权壹拾万元)归男方刘某某所有的约定性质。 首先,是被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财产掌握在被告手中,共同债权也是掌握在被告手中,债权是否存在,是什么样的债权权?能否实现?怎样实现?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而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
既然被告都不清楚,不知道是什么债权,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是怎样的债权一概不知,那么,原告认为,根据其前提: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这叁拾万元钱应由被告负责支付给原告。
其次,债权是否存在是本案的关键,债得存在。如果债不存在,自然无所谓债权,更无所谓夫妻共同债权。
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权,首先应确定债的存在。既为债,则其主体必然是特定的,不仅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且有特定的义务主体。
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原告也对此不知情。
既然所谓的共同债权并不存在,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10万元现金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共同财产15万元。
此 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
离婚后财产分割代理词如何写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员):作为姚某、杨某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冯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承望予以考虑。
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其目的是逃避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规制。 分家析产纠纷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而本案中,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原告冯某与姚某于2008年8月17日离婚,原告姚女归原告冯某抚养),涉案房屋系姚某个人财产。
二、被告杨某主体资格不适格杨某于2004年6月7日将自己的所有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赠与给被告姚某及其弟姚兄之后,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无关。 原告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就是要给法官制造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的假象。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系家庭成员,不应当仅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而本案另一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体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个人受赠财产。 四、涉案房屋源自杨某赠与姚某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4年6月7日杨某与姚某、姚兄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明确记载“赠与人故决定将自己继承母亲的四间平房赠与姚某、姚兄二个儿子个人所有。”
拆迁姚某个人所有的平房后,姚某利用拆迁款回购的房屋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被告个人所有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共计补偿给被告的款项为342195。
52元;而回购涉案房屋总共仅需要340822。00元。
因此,购买涉案房屋根本无需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与拆迁单位的《回购拆迁补充条款》第一页正文首部就明确了“用拆迁补偿款折价购买房屋”这一事实。 六、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没有权利基础如前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因为涉案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的按份共有时去了基础。
由于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并没有共有份额,因而,其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
离婚案件孩子抚养代理词如何书写
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词审判长: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
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
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
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
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长期分居离婚代理词一般怎么写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女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等行为,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住院治疗伤情;双方分居 年/个月;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人们书写离婚案件代理词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书写离婚案件代理词有什么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
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二、代理词的格式和内容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三、以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怎么做 1、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的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3、除了被虐待,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离婚案件代理词的书写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而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委托的律师来代为起草的,当然,诉讼过程中并不要求一定要出具代理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