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名誉侵权案反诉状范文

    名誉侵权和诽谤罪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认定

    认定诽谤罪主要是要划清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反诉答辩状范文-民事反诉答辩状怎么写?一个小案子,关于民间借款

    这是两回事啊。

    民事诉讼的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要写反诉状,其格式与起诉状相同只是题目叫做《反诉状》。反诉状诉讼主体掉过来了,原诉的被告在反诉状中是原告,原诉的原告在反诉关中是被告。

    对于反诉状的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辩状,反驳原诉被告即反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格式与原诉的被告的答辩状相同,不写也行,不影响法庭和审理。 民事反诉状(格式)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或工作单位;律师代理的应写明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人)(参照反诉人的写法) 被反诉人向你院提起的 之诉,现反诉人因 ,特向你院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反诉状副本 份(根据被反诉人数量提供反诉状副本)。

    2、证据和证据来源。 给你提供一个反诉答辩状的样本吧。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大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因原告大连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xxx有限公司解除联建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造价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提出答辩如下: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法庭驳回被告的反诉。

    1、按照200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x工程联建合同第x条第x款约定,被告支付的xxx万元是联建工程(xxx项目)的施工定金,这项款的性质不是支付给原告的,而是对双方联建这项工程项目的一种保证,依据我国法律,被告无理由要求原告双倍返还。 2、 依据本案事实造成双方联建合同一开始就无法履行的原因,不是原告违约,而是被告违约,如岩体基坑支护问题,按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负责施工,但被告没履行,原告无奈为保证工程进度,原告垫资干的,原告垫资xxx万元。

    另外按联建合同约定应由被告代垫的费用,被告一概未付,使工程无法继续开展,原告无奈又垫资xx万元,基于这个事实,被告违约,无理由追要原告的违约金,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被告反诉请求支付xxx万罚金违反法律程序。

    (1)根据本案事实,由于xxx万是联建工程施工的保证金,原审法庭在xxx号判决中已有裁决结果,本次原告提出申诉的本案焦点是x区土石方挖运造价问题,因此不应在本次审理范围之内。 (2)被告就这个xxx万罚金问题,曾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市中院民二庭xxx号判决驳回被告起诉,被告上诉致省高院,省高院200x辽 立房终字xx号裁定书再次已维持市中院xxx号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

    基于以上答辩事实和理由,请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大连xx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

    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

    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案情分析] 郑甲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

    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

    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

    [案情结果]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被起诉

    1,侵害名誉权的最基本要件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权人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

    2,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3,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通意见》规定: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侵害名誉权案有一真实案例某一村为汶川灾区捐款,绝大多数村

    请问:村委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村委会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侵犯名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律构在要件说,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受害人有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之间与因果关系。 且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才构成侵权。

    就本案而言,村委会根据其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全体村民为汶川灾区捐款,介于社会公益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要求,村委会公开捐赠人名单,同时也将未捐款人单列一项。 这是村委会在本村范围内行使内部管理职权应有之意,尽管将未捐款人单列一项在通常情况下是有不妥之处,但村委会的行为既然没有违法性,也没有主观故意要侵犯谁的名誉,更没有给本案原告造成什么名誉权的实际损失(本村村民因为人员特定,应当说对这一客观事实不可能不知)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当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