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有什么后果范文
会有什么后果企业发票丢失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丢失发票需要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后果
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此发票未纳入防伪税控,则损失由企业自己承担。
处理: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发票弄丢的后果
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对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但对开票日期已超过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也不得开具红字发票,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未超过90天,可以认证抵扣税款并用复印件入帐,如购货方已将认证并已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而发生丢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
首先,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
然后,把存根或记帐复印一下,盖个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
最后,复印件入账
发票遗失报告说明-纳税人发票遗失经过报告怎样?纳税人发票遗失经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办法是: 一、纳税人在案发后24小时内持《发票领购簿》和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 并如实、齐全地填写和提供如下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登记表》一式三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一份, 3、提供“遗失或被盗证明的材料” 一式一份(如被盗的为公安机关的报案受理单复印件,如其它情形的由企业书写遗失经过,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均加盖公章。
二、企业必须按规定在税务报刊杂志上对遗失的专用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三、纳税人收到刊登有遗失声明的税务报刊,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和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大厅,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并提供刊登声明作废的报样(复印件或原件),如为复印件,要写明报纸日期和第几版,并加盖公章。
纳税大厅受理人员在受理的当天,把上述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人员,在办理和缴纳罚款手续以及有规定情形需办理下调最高开票限额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进行CTAIS审批核销、备案。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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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被盗报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流程与要求 (一)受理环节 1。 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