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例分析范文
关于法院执行的案例分析,150高分求助
1.现在还可以要求A将剩余的资金支付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2.如果A还是不愿支付,有什么具体办法可以让其支付
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等差不多等额的财产 对方确实困难的 那么就会暂缓执行
3.现在可否要求法院再次执行,毕竟7年过去了,A肯定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作为对过去行为的反省和补偿,他理应赔偿到位。
可以申请法院再次执行
4.如果是法院执行,通过哪些方法可以让他们的执行有效并且到位?
法院强制执行无非也就是冻结存款 扣押车 房等 这个是法院的事情了
祝好运!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给写一篇吧,多谢了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
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案例
张某系一农户,娶妻刘某,生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张某以务农为生计,用自己的收入盖了十六间砖房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该十六间房产都在张某的名下。
后来儿女都长大,大儿子结婚后两年生了一个儿子,小儿子没有结婚,两个儿子和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儿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儿子,女儿住在其丈夫家中。
1990 年春天,为了进城购买春耕的种子和化肥,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和大儿子小儿子一起进城,当时化肥和种子都比较紧缺,因此在进城之前,张某写信给他经常采购化肥和种子的何某,信中称张某决定购买若干化肥和种子,要求何某为他保留该批货物,因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紧缺的情况下张某都是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何某订货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张某就带着两个儿子进程采购货物了。但是途中因为张某驾车不慎并且山路湿滑该客货车不幸翻落,被人发现时,张某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死亡,该客货车也已经完全报废。
后来经过了解,李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办理完张某和两个儿子的后事之后,刘某决定将家产予以分配,刘某认为,该十六间房产是其丈夫的,因此都应该归她所有,她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儿媳妇再嫁就要把这间房子腾出来,而对于女儿,她认为女儿已经嫁人了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再回娘家分财产。
女儿对此很不满意,向刘某提出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双方协商未果,女儿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她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时,同村的李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某答复他车是张某损坏的,“现在人都死了,还有什么可赔的”,拒绝赔偿,于是李某也向刘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
过了一段时间,城里的何某来信询问张某何时进城购买化肥和种子,但是刘某并未予以答复,后来何某亲自来找刘某,刘某告知其张某已经死亡,现在不需要这批化肥和种子了,但是何某坚持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费用并提货,因为何某为了给张某留着这批货,在当时化肥和种子很紧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卖出该批货,现在购买的时节已经过了如果刘某不购买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将无法出售。但是刘某认为,货物是张某订购的,现在张某已经死亡她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当时张某给何某写信表示需要这批货物时何某也没有给明确的答复,她当然可以不再购买。
几经反复,何某的这批化肥和种子终于还是没有卖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损失,何某于是也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货款。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可以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于是法院以传票的形式通知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参加诉讼。
以法官蔡某组成的合议庭一审对三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张某女儿的诉求,合议庭认为男女平等,张某的女儿也有合法的继承权,张某的遗产由刘某和张某的女儿共同继承,一人一半,因此判决刘某将八间房产交付张某的女儿作为她合法继承的遗产,另外八间归刘某所有;对于李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李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本身存在过错,但是张某确实毁坏了李某的车辆,考虑到张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张某和刘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刘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赔偿李某车损的一半,价值按照李某购车时的车价和相关费用的总数计算;对于何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张某写信要求何某保留货物,但是何某并没有及时答复,双方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因此何某的损失刘某不应赔偿。 本案是一个关于继承和合同关系的案例,对于本案的分析,还是要先理顺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再对各个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基础来评价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
一、张某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这里主要是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一)确定张某的遗产范围,即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
根据案例所述,该十六间房产均在张某名下,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该十六间房产均归张某所有,虽然在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下列财产之外均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该十六间房产中有八间房产因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应属于刘某所有,其他的八间房产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应当确定哪些人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9)关于老张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和先予执行的依据:见《民事诉讼法》,因为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民事方面的案例分析
此买卖合同明显显示公平,有乘人之危之嫌疑.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此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2)在合同内容仁,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
(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未作时间限定,而《合同法》明定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才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从严掌握。法律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借口自己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而随意撤销其订立的合同,否则,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