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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书面的证人证言有无什么格式要求

    书面的证人证言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写明具体的情况即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文书样式没有证人证言的格式。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等等。

    2、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3、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证明内容,证言的内容应为证人直接感知。

    扩展资料:

    证人证言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材料与书证同吗

    当事人陈述材料与书证不同。

    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同样书证也是证据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这里所指的证据种类是指作为证据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2、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

    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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