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出站评价范文
中山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学校制定博士后出站考核的最低工作任务要求,各个院系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士后工作业绩基本条件。
学校的基本要求原则如下: (1)理工医科:在站两年期间在SCI/EI/CSSCI发表(或录用)论文不少于 1 篇/或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数不少于 3 篇(对于从事应用研究为主的博士后,对论文要求可用申请专利数代替、对主要以设计应用研究为主的博士后,对论文要求可用设计作品数代替);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 1 项/或独立承担并完成横向课题 2 项以上/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 2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专利 1 项以上/或其它。(以上论著、成果均要求丙方为第一作者、中山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 (2)文科:在站两年期间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数不少于 3 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1 部及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是 1 项/或独立承担并完成横向课题 2 项以上/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 2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专利1 项以上/或其它。
中山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学校制定博士后出站考核的最低工作任务要求,各个院系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士后工作业绩基本条件。
学校的基本要求原则如下: (1)理工医科:在站两年期间在SCI/EI/CSSCI发表(或录用)论文不少于 1 篇/或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数不少于 3 篇(对于从事应用研究为主的博士后,对论文要求可用申请专利数代替、对主要以设计应用研究为主的博士后,对论文要求可用设计作品数代替);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 1 项/或独立承担并完成横向课题 2 项以上/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 2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专利 1 项以上/或其它。(以上论著、成果均要求丙方为第一作者、中山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 (2)文科:在站两年期间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数不少于 3 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1 部及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是 1 项/或独立承担并完成横向课题 2 项以上/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 2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专利1 项以上/或其它。
博士后是不是最高学历
博士后不是一种学历,也不是一种学位,而是一种临时性的教学、科研的职务。文章本身没有把博士后作为学位来表述,但行文无形中给人一种与“读博”近似的归类评价,诸如“完成了三博一后的治学阶段”。显然,编辑在这样的小事情上缺少必要的知识,作者的含糊表述也可能促成了这种不该发生的常识性错误。
我国对于博士后的不正确认识相当程度上是传媒造成的。这些年来,很多传媒由于缺少这方面的常识,从字面上理解,报道中常把博士后看得比博士高。其实,这完全是两回事。博士是目前我国的最高学位,终身的。博士后只是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的一种临时性的工作,两年。博士后出站证明也只是证明某位博士在学校又工作了两年,没有特别的意义。我国的传媒在很多报道中都无意中传达了关于博士后的错误的理解。这回该报用整版的篇幅,通过大标题表达博士后是一种学位,是我看到的最鲜明、直接的表达。
这个问题早在2004年我就提出过,没想到现在越来越没谱了,在整版文章和标题中继续传达这种错误的信息。现在把当年的意见全文附上:
今天(7月26日)贵报A4版有一条消息的标题为《北京学历水平最高的一场招聘会昨举行,四百博士后“扎堆”找活干》。我国最高的学历是博士研究生毕业,最高的学位是博士。博士后是一种临时性工作,不是“最高学历”,当然也不是一种比博士还高的学位。因此,这条报道误传了一种不正确的信息。
博士后的工作,由刚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博士学位不久的人申请,经考察通过,与合作导师承担某项为期两年的研究项目。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在为之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通常有工资收入和科研经费,安排住房和配偶的临时工作,以及子女入托、上学。两年期满后,经考核通过,发给博士后出站证明。如果有机会,出站后还可以继续在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做第二个、第三个博士后。博士后属于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尽管是临时的),有义务承担临时分配的少量教学任务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博士后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来在世界各国高教系统普及。最初的目的是安置一些暂时找不到合适工作的刚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后来,需要毕业后继续从事某项研究工作的博士,或某项研究需要临时招募博士学位的人才参与,便以“博士后”的名义参加这些工作。这时他们的身份,不再是学生,属于教工中的一类。
其实,博士后在教师或研究人员中的级别是相对低的,因而他们通常要有“合作导师”来指导。博士后一般相当于讲师,从已经工作的博士中招募的博士后,可能有的已经是副教授级别。社会上以高于博士的认识另眼看待博士后,某种程度上是传媒误导的结果。希望传媒能够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关于博士后地位的认识。(
博士后基金在博士后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30年前,我国建立了博士后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30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40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累计招收培养了14万余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国博士后制度同时也存在着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如何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如何让博士后制度更好地为我国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为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指明了道路。 根据《意见》,我国将全面推行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今后,各级管理机构将各司其职,抓好各自“分内事”:“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则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通过明确各层级职能分工、细化管理任务来提升管理质量,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分级管理只是博士后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激发制度活力,《意见》明确,“将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下放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设站审批权限;同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证书的发放不搞“一刀切”便是其中的举措之一,“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规定更为灵活务实,也更具操作性,体现了博士后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博士后人才培养的方向。 推进机制改革,目的在于培育人才。
《意见》一方面严守“入口”,要求“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同时打开“出口”,要求“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真正将那些愿意踏踏实实做学问、一门心思搞研究的人招进去、留下来。今后,我国的博士后培养还将更具国际视野和前沿水平。
《意见》指出,要“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为保证博士后的“出站质量”,《意见》要求,“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而激发博士后的科研兴趣、促进科研创新。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是博士后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根据《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见》同时指出,“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这一规定可谓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吃了“定心丸”,为他们专心科研提供了物质保障。
不仅如此,国家还将加大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既化解了部分博士后科研成果“找不到婆家”的难题,也对科研创新起到了鼓励作用。
当前,正值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意见》中提出的新办法、新举措,将解决我国目前博士后培养中的机制僵化和培养与需求脱节等方面的问题,以更为灵活的机制培育更高水平的人才,从而为推进我国更高水平的建设作出新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