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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一篇思修的案例分析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 “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

    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

    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

    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

    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 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

    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以下是她给班主任老师的遗书的部分内容:老师,终于我还是选择了自杀这条路。

    你不必为我伤心,也不必为无法帮我而内疚。因为,没有人能帮得了我,就算你给我再多的心理辅导也没有用。

    而且,这个选择,会是我15年来做得最对的一件事。我觉得你应该为我高兴才对,我能用一颗很平静的心对待死亡。

    其实,死亡并不可怕,你大概以为我选择死是因为压力太大吧。这只是众多因素中的其中一个,而重要的原因是我根本不知道我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什么?为了我的理想?可是我曾问过自己,我有梦想吗?我真的有梦想吗?没有。

    如果是为了我自己,那我更加要去死,人总是要死的,人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要死,不如早死算了。当然我会带着很多遗憾离开这个世界,但人死了,什么都不知道,有没有遗憾都不重要。

    本来,我是不想死的,一是我想,要死也要给自己一个死的理由吧。那个理由,如果这次考试考得不好,就去死。

    果然,不出我所料,今次考试考得不好,一年的努力全都白费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已经很努力,还考得不好,为什么?为什么?我真的很想知道。

    我实在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没办法相信这个事实。既然活得这么不开心,不如死了算了,到了这个地步,我已经无法选择!老师,你就当从来没有教过我吧!8、案例分析:《蒙田随笔》节选:谈到人的价值,有一点许多人会困惑:万物都以其本身的品质来衡量,惟独人是例外。

    一匹马,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矫健灵活,而不是它的鞍鞯;一条猎狗,我们赞扬的是它的速度,而不是它的项圈;一只鸟儿,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翅膀,而不是它的牵绳或者脚铃。对于一个人,我们为什么不用他的品质去衡量呢?大群的随从、华丽的住宅、显赫的威望、丰厚的年金,这些统统是他的身外之物,而不是他的内在品质。

    问题:你认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

    【思修,案例分析,需要1000字左右16.《论语》中关于“君子与小人

    其实在孔子的年代,已经有人对有没有人能达到“君子”的标准提出疑问.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达不到君子标准的,这个从以上10条关于君子的论述就可以判断出来.““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如果非要提倡君子的标准,那么,很可能就过犹不及了.以下是个人望文生意之解释,必有错谬,不可认真.1、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如果你要让君子明白道理,就要向他(她)阐明义之所在;如果要让普通人明白道理,就要让他(她)了解利益之所在.这是讲用的,并就是批评所谓的“小人”.2、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心存于进德,普通人在意于聚财;君子对法律及其背后的思想心存敬畏,而普通人注重哪里有好处.是第一条的扩展.3、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这条就不解释了,成人之美是中华民族的美德.4、子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君子找自己的问题,进而提高自己的德行,而普通人则更多非理性地要求别人改善,这是论语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很多人看了论语看别人的眼力变好了,而“求诸己”的能力丝毫没有增加.律己宽而责人严,确实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如果是这样子,还不如不看!下面就不一一讲了吧.太长了.。

    大学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

    1.构成,造成一人重伤,损失十万余元属造成严重后果,对两人应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两人也不存在犯意沟通。对两人应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04年司法考试真题。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一天,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

    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

    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

    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

    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这是我的运气。”

    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得,为什么?张婆婆能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因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青参考民法通则有关的法条)。

    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李先生和他的妻子获得,因为这一万元和它的利息是李先生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请参考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部分法条)。

    求一篇思修的案例分析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 “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

    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 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以下是她给班主任老师的遗书的部分内容:

    老师,终于我还是选择了自杀这条路。你不必为我伤心,也不必为无法帮我而内疚。因为,没有人能帮得了我,就算你给我再多的心理辅导也没有用。而且,这个选择,会是我15年来做得最对的一件事。我觉得你应该为我高兴才对,我能用一颗很平静的心对待死亡。其实,死亡并不可怕,你大概以为我选择死是因为压力太大吧。这只是众多因素中的其中一个,而重要的原因是我根本不知道我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什么?为了我的理想?可是我曾问过自己,我有梦想吗?我真的有梦想吗?没有。如果是为了我自己,那我更加要去死,人总是要死的,人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要死,不如早死算了。当然我会带着很多遗憾离开这个世界,但人死了,什么都不知道,有没有遗憾都不重要。

    本来,我是不想死的,一是我想,要死也要给自己一个死的理由吧。那个理由,如果这次考试考得不好,就去死。果然,不出我所料,今次考试考得不好,一年的努力全都白费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已经很努力,还考得不好,为什么?为什么?我真的很想知道。我实在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没办法相信这个事实。既然活得这么不开心,不如死了算了,到了这个地步,我已经无法选择!

    老师,你就当从来没有教过我吧!

    8、案例分析:《蒙田随笔》节选:

    谈到人的价值,有一点许多人会困惑:万物都以其本身的品质来衡量,惟独人是例外。一匹马,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矫健灵活,而不是它的鞍鞯;一条猎狗,我们赞扬的是它的速度,而不是它的项圈;一只鸟儿,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翅膀,而不是它的牵绳或者脚铃。对于一个人,我们为什么不用他的品质去衡量呢?大群的随从、华丽的住宅、显赫的威望、丰厚的年金,这些统统是他的身外之物,而不是他的内在品质。

    问题:你认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思修案例分析题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2,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5,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4,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思修,案例分析,需要1000字左右

    其实在孔子的年代,已经有人对有没有人能达到“君子”的标准提出疑问。

    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达不到君子标准的,这个从以上10条关于君子的论述就可以判断出来。““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

    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如果非要提倡君子的标准,那么,很可能就过犹不及了。

    以下是个人望文生意之解释,必有错谬,不可认真。1、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如果你要让君子明白道理,就要向他(她)阐明义之所在;如果要让普通人明白道理,就要让他(她)了解利益之所在。这是讲用的,并就是批评所谓的“小人”。

    2、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心存于进德,普通人在意于聚财;君子对法律及其背后的思想心存敬畏,而普通人注重哪里有好处。

    是第一条的扩展。3、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

    小人反是。”这条就不解释了,成人之美是中华民族的美德。

    4、子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君子找自己的问题,进而提高自己的德行,而普通人则更多非理性地要求别人改善,这是论语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很多人看了论语看别人的眼力变好了,而“求诸己”的能力丝毫没有增加。

    律己宽而责人严,确实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如果是这样子,还不如不看!下面就不一一讲了吧。

    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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