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管辖情况说明
1.交警办案管辖权限情况说明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公安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公安厅的指示;拟订、研究落实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 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地区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市武装守护押运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禁毒、缉毒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协管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
(十八)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指导森林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公安机关对于无管辖权案件移送的规定是什么了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扩展资料: 关于无管辖权案件移送 (1)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案件。 (2)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公安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或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官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怎样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而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
具体提出的时间理论上应为召开庭审会议时。在结合我办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及时跟承办机关沟通,承办机关会相应予以回应解决。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