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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章程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广东省清新县玄真路30号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政府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政府出资设立,日常经费由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公务员管理。

    本所不参与县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清新县司法局和清新县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所主要承担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具体业务范围为:(一) 接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 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 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 代理符合法律援助的各类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五) 接受政府和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 接受政府和符合法律援助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第七条 本所由县政府出资,提供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活动经费由财政核拨。第八条 本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 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 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第十条 律师会议行使以下权利:(一) 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二) 决定律师的业务分工;(三) 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四) 决定本所的重大业务开支;(五) 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六) 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七) 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八) 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律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律师会议做出各项决议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师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律师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1月和7月;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律师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本所的其他律师代为行使职权。第五章 主任的职责第十三条 本所的法定代表人是主任。

    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须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所日常事务工作;(二) 负责召集律师会议;(三) 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 聘任和解聘本所部门负责人;(五) 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六) 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十五条 本所设副主任1人,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第十六条 主任任职期限内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律师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决议并报县司法局批准,可以罢免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律师享有的权利:(一) 参加律师会议,按照本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 担任本所及各分所、各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 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四) 监督本所的财务和律师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查阅本所的财务帐册和资料;(五) 监督本所主任的工作;(六) 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职;(七)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律师承担的义务:(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二) 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三) 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四) 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五) 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六) 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七) 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八) 依法对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九) 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十)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律师提出辞职申请,须在本所工作满五年;未经批准自动离职的,应向县司法局交纳培训、进修费各五万元。第七章 分支机构和聘用律师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可实行专业化分工,并设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

    2.求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或章程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吉怀网络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3623831票。

    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

    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

    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二、律师的职业道德: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

    3.最新的公司章程范文

    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晓弟出资,设立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21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劳务服务;清洁服务;婚庆服务;家庭服务;摄影扩彩服务;家电维修;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王晓弟 10万元 2006年1月25日 货币 10万元 2006年1月25日 货币 合计10万元 10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和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

    4.新公司章程范本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

    5.如何设立法律服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二)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律师。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合伙所合伙协议;

    4、选举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介绍;

    5、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

    7、资产证明;

    8、名称检索表。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上报省司法厅。

    6.怎么使用公司章程范本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7.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哪些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巨野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

    8.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有固定的模版吗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司章程的固定模版。但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9.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10.开办法律服务所的条件.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和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六至第十二条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地讲就是: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所在地的地级市的司法局核准,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2、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3、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所务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七、停办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地讲就是:必须有三名以上经过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或者经过省司法厅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这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必须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所谓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和农村的农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里所称的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包括此类兼职人员。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执业场所可以是具有所有权的自有场所,也可以是具有使用权的租用场所。开办资金的数额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和拟建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4、必须要有组建单位。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5、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分类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特点是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所以,为规范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布局,目前,地级市的城区对新所的设立从严控制;杭州、宁波两市的老城区一般不再设立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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