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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委会章程范本

    1.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 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 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 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 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 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 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 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 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业委会章程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4.金色家园业委会章程

    你好,业委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章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望采纳。

    5.业主委员会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

    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6.物业管理机构的业主自治管理组治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机构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上海、深圳等地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一些做法。有的地方只成立业主委员会,本节重点讲述上海市的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1.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是一个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的范围。它的划定有如下几个条件:(1 )原设计构成自然街坊和封闭小区。

    自然街坊是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住区。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中形成的居住小区,一般由4-5个住宅组群组成,用地一般为15-20公顷, 建筑面积15-20万平方米。

    按照政府有关建设小区规划的规定,小区要配置居委、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文化活动室、综合商店、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项目。小区水、电、煤等公共设施相关程度高,在开发时一起建成,一起交付,再让居民入住。

    这种小区,大都实行封闭管理,称为封闭小区。一个封闭小区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利于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楼宇与附属设施的相关情 况,可以是一栋或几栋大楼,也可以是一个楼宇群体进行适当的调整划定。划定后应通知有关街道和已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辖区地图上予以注记。一经划定,如无特殊情况,不作任意改动。

    这样,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相对固定,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的稳定性和延续性。2.非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对于公共设施与房屋相关联系不很紧密的房屋,或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业主的单幢房屋 ,或没有划入物业管理区域之内的房屋,业主可以自行负责房屋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对于一些单位如机关、企业、学校等筹建在单位内部或外部的职工住宅,形成不了住宅 小区,也没有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成立由业主或使用人组成的管理房屋小组,与原单位的总务后勤部门配合,实施物业的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二)业主房管小组业主房管小组简称房管小组或业主小组,由本幢房屋内业主协商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按建筑面积来确定和分摊房管小组成员。建筑面积一样的幢 (或大厦中一个层面),推选的业主房管小组成员数应相同;建筑面积不相同的幢(或大厦中一个层面),按分摊到的成员数推选。

    一般每500-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生一名小组成员。要推选好业主小组成员,这是业主自治管理的基础工作。

    要让本幢业主和有关使用人都参与和了解业主小组成员的推选过程,使业主小组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住宅出售单位要请街道、居委会配合做好首次业主小组的组织成立工作。

    业主小组成立后,其成员要尽快进入角色。业主小组具有以下职能:(1)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幢房屋的管理。

    要了解掌握本幢房屋的建筑情况, 建筑结构、面积,共用设备如电梯、水泵等情况;(2)听取和反映业主对房屋修缮等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要经常和业主、使用人沟通 和联系;(3)决定本幢房屋内修缮基金的使用和支付,当住宅修缮基金不足时,负责筹集;(4)决定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修缮;(5)协助调解房屋使用、修缮纠纷;(6)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7)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和房屋使用公约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小组的一切决定都不得违反业委会的决定。(三)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1.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当业主人数较少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应 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成员由业主小组成员组成。

    如上海市房地局有关文件指出,业主超过100人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其代表成员一般不超过100人。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出售 单位组织召开。

    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上;(3)在这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套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

    2.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当满足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条件时,房屋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 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单等材料报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在接到材料后45天内会同房屋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以下筹备工作:(1)组织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其成员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房屋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可以邀请居委会人员参加。筹备组一经协商成立,即进行筹备工作;(2)按幢协商产生业主小组成员,业主小组成员一般为业主代表;(3)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建筑面积的比例,业主包括公房业主和拥有物业的 开发商等推荐候选人;(4)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可参照市有关示范文本,并听取业主和相关 人员意见,结合本区域情况进行修改;(5)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

    7.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

    8.业委会章程的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9.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 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 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

    10.业主委员会章程有哪些基本特征

    ( 1 )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备要件,也是业主委员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原则。每个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亦是国家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依据。若没有章程,那么业主委员会便不会被批准成立。

    ( 2) 确定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旦有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即刻就会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若违反其中规定行为,就必须接受干预或制裁。 ( 3)业主委员会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组织和活动的细则与原则皆由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 ,它是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业主委员会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

    业主委员会章程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表明信用和让业主了解委员会组织以及财产状况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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