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侵犯言论自由案例
1.能否提供几个近期发生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受侵害的实例
博客被捅伤,彰显中国言论自由的缺陷! 人长着嘴巴,除了吃饭之外,还有一个功能,便是说话!但说话相对来说是一门艺术,在中国的社会,你首先要学会什么样的话该说,什么样的话不该说,否则吃亏的肯定是你自己!好话任谁听了,心里都舒心,但刺耳的话,有人听了,可能要用手中非常的权利来对付你。
固此,现有中国社会的聪明人一般来说都学哲学家告诉我们,沉默是金。但对现实社会来说,有时候,雄辩也未必是银的! 言论自由,我们每天都听到有人在追求,在高喊!但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真实言论自由的时代。
对于人类来说,越是无法实现的东西,内心就越渴望实现!在现今的时代,我们的媒体对小民身上出现的丑陋,言论是相对的自由!但对高官高层们身上的缺陷,个个都在装聋作哑,故作姿态!因为大家都知这里面的潜规则,对小民的言论自由,一则表现出自己正义的形象,二则使口袋里的人民币翻上一翻。但得罪高官高层的言论自由,是不会得到好下场的,轻者犯罪坐牢,重则便要遭到刺杀!因为高官高层的丑陋是不允许批判,我们只举旗帜来维护他们利益!这样方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 博客,是一个新时代兴起的传播渠道,在这里,很多民间人士自告奋勇的为中国言论自由的发展承担起了责任!他们不像缩在乌龟壳里的龟头人士一样,只要自己每天安祥无样的活关就可以,他们看到不公平之事,便要站出来说指责!他们看到政府有错落,便出来纠正!当然,很多人说他们是愤青,但很可惜,在如今的社会里,在若大的中国,找几个这样的愤青也很难了! 最近,在博客界发生一起博客被捅伤事件,这名被捅伤的博客的网络ID“钱烈宪”在北京单向街书店万达广场店参加活动时,被两名男子捅伤。
当时有人听到凶手对徐来说:“这下知道得罪人了吧?”据“和菜头”说,徐来为人低调,只是一个科学记者,并不会招惹别人。但他的博客上有很多内容是比较有刺激性的,可能有人因为他的博客而与他结怨。
看来,钱烈宪先生在博客中无意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在不知不觉中他中伤了某些人,成了他们眼中钉,肉中刺;固尔,使出派人行刺这种卑劣的伎俩!我相信,随着博客队伍的加大和越多,博客因写博得罪权贵的人也会越来越多,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也会相应增多!固此,博客们在博客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因为这些天王老子,混帐的东西,是不会跟你讲什么王法,因为在他们的眼中,他们就是王法!平日被吹捧惯了的他们,一下子又怎么能接受的了你刺耳的话呢? 博客被捅伤,彰显出是中国言论自由的缺陷!这种缺陷,不是任何人一下便能弥补过来的,因为,这是几千年中国文化积累起来的硬伤,可以说隐藏在每个人的骨子里。言论自由,不管在任何时代,都是很多人所期待的,但光靠一个时代人们的激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2.列举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一个
1、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
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2、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
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3、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4、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基本权利。
3.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困惑
个人认为,言论自由偏重于个人对于发表评论发表意见的自主性。
而侮辱辱骂主要是侵犯了个人尊严和名誉。在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每个人都有权力以自己的意愿进行行为,这是人格自由的一种表现;但这种自由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自由。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则他人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相关行为。这是一个法理问题,会牵涉很多基础性理论包括像自由的边际成本以及个人权力让渡和社会契约等等的探讨,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具体到这两个例子和实际的我国法律来说,首先要确定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究竟造成了多大的损害,这里就有一个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根据常理我们可以推断,对于周总理的热爱和四川灾民的同情是广大人民所具有的,而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这种公共意志,也可以称之为公序良俗。但一般来说,这种损害的具体大小都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所以在法律范畴上来说,并没有太多探讨的必要。
但从道德上来说,这明显是触犯众怒的行为,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是违反公共意志的行为,所以必然受到负面的回应。这个层面上的问题我就不多说了,总之,任何损害如果要进行索赔,都要以发生实际的损害为限,以填补实际损害为标准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