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公正范文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张释之严格执法 封建社会,可以用金钱买官。
张释之年轻时,他二哥出钱为他捐了个保卫皇宫的小官。张释之整整干了十年,觉得没有什么盼头,想辞职回家帮哥哥分担家务。
当时朝廷有个官员叫袁盎,觉得张释之这个人不错,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荐他。汉文帝便破格召见了张释之,让他谈谈天下大事。
张释之平时聪明好学,关心政事,对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向汉文帝一一道来,具体而不空洞,说得汉文帝频频点头。
不久,文帝就封他为公车令。张释之当上公车令后,有一天,见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辆车入朝,眼见到了宫门口,也不下车,竟想长驱直入。
张释之连忙追上去拦截,不让他俩进宫,判定他俩犯了过宫门不下车的“不敬”罪,上奏皇帝。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他们的举动把皇上也吓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问下,汉文帝只能自我检讨道:“都是我的错,我没有把儿子教育好。”
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们二人才获准可以进宫。当时的张释之只是一个小小的公车令,官职很低微,却敢于弹劾太子与梁王,这无疑是太岁头上动土。
好在汉文帝是很开明的君主,他并没有因此而心怀不快,反而认为张释之的敢作敢为是好样的,对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为中大夫。一次,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城巡视,来到城北中谓桥。
不知怎么桥下突然钻出一个人来,惊吓了给皇帝拉车的马匹,马高声嘶鸣起来,那个人吓得拔腿就跑。卫队紧紧追赶,抓住了那个人。
皇帝命令交给张释之处理。因为那时张释之已经担任了廷尉,掌管全国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张释之亲自审问那个冲撞皇帝车驾的人,那人从实禀告说:“小的是路过这里,听见皇上车驾过来的吆喝声,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桥下面。后来听听没有声音了,以为车驾已经过去,就钻了出来。
想不到车驾还未过去,正好给小的撞上,小人实在是无意冲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饶恕我吧。” 张释之听了那人的申诉后,仔细地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了真相,觉得那人说的都是实话,便罚了那人四两罚金。
汉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气地说:“你判得太轻了吧,幸亏朕的马比较驯服温和,不然的话,还不把朕摔伤了?” 张释之见汉文帝不高兴,便从容地解释说:“陛下,我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不管是皇上还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对于无意惊驾的处罚就是处以罚款,所以我就遵照这条法则判刑。
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罚,就显得有些随心所欲,那么,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请陛下再考虑一下吧。” 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思了一下说:“就照此办理吧。”
没多久,又发生了一桩案子。有人偷盗先帝庙中座位前的一块玉环。
文帝大动肝火,命张释之判偷窃犯灭族之罪,张释之根据刑律的规定,奏请判为杀死窃犯一个人,并把尸体抛在街上示众。文帝听了很不满意,说:“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罚条律来跟我作对,神圣的宗庙竟然有人敢进去偷窃,这个国家还成什么样子? 我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护罪犯呀。”
张释之严肃地取下头上的乌纱帽,对文帝说:“作为一个最高司法官,我从未庇护过任何一个犯人。如果有人偷盗宗庙里的东西就判灭族,那么万一有人盗掘先祖的陵墓,又该怎么加刑呢?” 文帝把这件事跟太后商量,太后觉得应当依法办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张释之的奏请。
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个人利益包括经济收益、生活安全、权力地位、名誉声望等。社会整体的利益包括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
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对立冲突的。例如,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了,个人才能富裕。一个人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去发财致富。
但是,当社会全体成员不可能以“齐步走”的方式共同富裕的情况下,一个人的经济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和其他人乃至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其个人利益便经常会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
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
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求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题的司法考试论述范文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情与法的范文哪里能找到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
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
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
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的那种痛苦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遭受了不公正执法待遇的那种冤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上告无门、求助无果的那种无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对干警耍特权、逞威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那种愤慨心情。
有了深刻的思考,我们在执法中就不会徇私情,就会珍视手中神圣的权力和职责。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遵循法内之情的客观要求,更要自觉化解情法冲突的矛盾现象,坚决杜绝和抵制有悖于法律的情感,不亵渎法律,就不会玷污检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 树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 古希腊先贤有过“正义胜似法律”的论述。
也就是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正义,法律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理想。
因此,牢固树立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尤为重要。 为使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开展了“红色之旅”考察学习活动。
院党组带领全体中层干部到革命圣地西柏坡、延安缅怀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干警们沿着先辈们走过的奋斗道路重温我党的光辉历程,思想受到强烈震动和启迪,写出深刻的学习考察心得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交流。
纷纷表示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思想,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还要牢固树立以下五种观念。
一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教育干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自觉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
自觉地从大局出发来处理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克服重打击轻保护思想,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观念。自觉消除法律适用中的等级观念和司法倾斜的观念。
三要树立正确的法制统一观。自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