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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赠与范文

    1.关于固定资产赠与的问题

    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的不同情况,选择一下的税率或征收率。

    2.关于固定资产赠与的问题

    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的不同情况,选择一下的税率或征收率。

    3.在会计新准则中,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如何处理账务

    捐赠人捐赠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但捐赠人在援助的同时并不一定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也不会由于其捐赠资产行为对企业承担责任。

    所以,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这种援助也不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但这种援助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在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的资产可以分为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部分,接受的现金资产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核算,并且能够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因其待处置时要交纳所得税,因此,在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尚未处置前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

    另外,从会计核算角度考虑,在企业持续经营情况下,在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如接受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捐赠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这时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记在“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中,在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或使用时,由于该项资产上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价值,先暂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待交纳所得税后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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