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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调解笔录范文

    1.调解笔录已做,警察还找我做笔录合法吗

    调解笔录已做,说明该案已经按调解案件结案,警方再找当事人制作笔录,程序不合法。

    应先调查,后调解。

    只有将案件调查清楚后,方可以调解或者依法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2.2015年的人民调解卷宗是怎么写的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 关于调解文书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一、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

    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卷名”的填写。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如“垛石民调字[2011]第1号”,村调委会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调字[2011]第1号”。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

    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目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页码”的填写。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

    如第3项材料《调解申请表》在整个卷宗中是第3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3”;第5项材料《调查记录》在整个卷宗中是第5到第7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5-7”。 2、关于“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计 页”的填写。

    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 3、关于“备注”的填写。

    是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关于《调解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

    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一致。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

    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调查记录》中反映出来。 3、关于申请事项的填写。

    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4、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

    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 四、关于《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型”的填写。

    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也要如实记录。 3、“案件来源”在对应的选项打“√”。

    4、关于登记人(签名)的填写。登记人和日期应如实填写。

    五、关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调委会调查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3、关于“记录”的填写。

    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话或原意。 4、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

    调查笔录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对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无误。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印确认。

    “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

    六、关于《人民调解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解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解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参加人”的填写。“参加人”是接受调委会的邀请、协助调解的人员。

    3、关于“当事人”的填写。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4、关于“调解记录”的填写。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问题、相互辩论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5、“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签名的填写。

    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按手印。当事人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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