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站通知范文
求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需要丙方作为其共同支付人的入住老人 。
此种情况下,丙方既是付款义务人,同时也是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配偶、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企业或事业法人登记号码: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乙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各方同意《自理能力测评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根据测评报告,确定乙方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4)符合上述情况的,乙方填写《入住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六)。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 区 (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七、八。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九。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十。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①按照甲方服务质量标准 ② 按照国家或北京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规范要求执行。
国家或地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双方选择的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一。
本合同另有更高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北京市地方强制标准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地方强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乙方对体检有配合义务。
体检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负担。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计每年 元。
该费用包括 、 、 、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
求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需要丙方作为其共同支付人的入住老人 。
此种情况下,丙方既是付款义务人,同时也是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配偶、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企业或事业法人登记号码: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乙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各方同意《自理能力测评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根据测评报告,确定乙方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4)符合上述情况的,乙方填写《入住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六)。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 区 (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七、八。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九。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十。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①按照甲方服务质量标准 ② 按照国家或北京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规范要求执行。
国家或地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双方选择的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一。
本合同另有更高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北京市地方强制标准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地方强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乙方对体检有配合义务。
体检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负担。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计每年 元。
该费用包括 、 、 、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
养老服务中心有哪些经营范围?
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办理,营利性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同样都需要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业务范围: 收养老人、为老服务 、养老服务、康复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对福利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审核监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以企业形式出现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以企业形式出现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凡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在2002年6月底以前对已登记注册的这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民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作用,加强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福利企业,包括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其不具备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民政、税务部门;对不属于社会福利企业而打着社会福利企业名义,欺骗社会公众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6部门联合通知年内超半数养老院能提供医疗服务是怎么回事?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22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行动旨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 通知提出,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具雏形,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通知明确了此次行动的9项重点内容:一是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二是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建设;三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四是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五是提高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六是建立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七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八是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九是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
通知要求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
通知介绍,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
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3月开始,分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底)和巩固深化阶段(10月至2017年底)进行,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