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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一)

    采购管理制度怎么写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三、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队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回复1:全面点的采购管理制度 4.3采购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供应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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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三、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

    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队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回复1:全面点的采购管理制度 4.3采购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供应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

    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

    求一篇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自查自纠报告范本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我们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财政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后,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抓紧成立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范围、方法、步骤和要求。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 首先是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提高查纠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通过转发、印发有关上级文件精神,通过内网采集、编辑、刊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及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重要评论、案件事例等,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及全体干部职工在党组、局务和全体职工会议上进行重点学习,加大对全体财政干部职工预防商业贿赂教育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大造教育预防声势,使预防商业贿赂教育入心、入脑,管用有效,不断增强查纠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自上而下主动开展好系统内部的清理工作。

    其次是认真梳理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的各项工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需要,加大财政支出改革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县自1999年7月14日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努力探索和实践,政府采购工作得到长足发展,纳入政府采购品目逐步增加,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逐步扩展到汽车保险、救灾物资、医疗设备等领域;采购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政府采购规模358万元,2005年达到2978.5万元,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采购形式逐步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对腐败现象明显的遏制作用和财政资金的节约效应已引起了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3月份,我县正式成立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县政府采购中心,标志着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的全面启动。通过这些年来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合理配置政府资源,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而制定政府采购规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基础管理,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这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工作。

    (一)、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入手,夯实政府采购基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入于,抓实抓好。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

    先后制定下发了《**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保险赔偿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管理办法》、《**县政府采购聘任专家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内部运行程序》等,确立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政事职能分开,监督管理主体与采购实体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发挥了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使政府采购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采购人员自身素质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是新生事物。政府采购的出现,已经引起了权利、利益格局的调整。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经常接触到新的科学知识,处在市场经济的前沿,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者要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具备较高思想道德水准,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政府采购办成立后,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面对新课题自我加强,边学习,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认真系统学习了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来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并特别注重学习和收集有关报刊上关于政府采购问题的知识和经验,以丰富政府采购知识,开拓工作视野,指导工作实践。

    经过学习、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工作经验,提高了工作能力,为我县政府来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于去年3月份成立政府采购管理科,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加强制约监督,严格操作程序 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四个坚持,八个不准,八个公开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呢?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1、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属于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3、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所谓自行回避,即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所谓申请回避,即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应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4、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有巨大的社会政策功能,利用政府采购推行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是各国政府采购法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第一,保护环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保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开发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战略,政府采购在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是有所作为的;第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创造条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5、采购本国货物政策。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各国都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和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的产品,如美国制定《购买美国产品法》,虽然,美国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但对成员国以外的国家仍然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 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应当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工业。在实际中应当注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绝大多数属于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由于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之一是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所以,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作了除外的规定。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是系统工程,需要个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

    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搞好厅内有关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发布

    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之前,由厅内政府采购主管处室先行编制该年度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政府统一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采购目录报厅领导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发布。在厅内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职能尚未明确归属之前,政府采购目录暂由采购中心代行编制。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下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归口报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并汇总编制年度分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然后交由厅内政府采购主管处室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目前暂由采购中心代行汇总编制),报厅领导审定后由采购中心执行,同时由各业务处室下达给预算单位。

    年度执行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并经批准的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补助和中、大型维修费,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由厅有关业务处室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组织采购

    采购中心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每次采购之前先研究制订采购方案,其中单件价值较大或大宗商品采购方案报厅领导审定后实施。对个别单位急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按采购计划不能满足购货单位时限要求的,由购货单位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商品申请表”,经采购中心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可由单位按确定的、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购买。对防洪、救灾、突击抢险等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紧急采购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门报告。

    四、资金拨付

    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中,凡属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厅各业务处从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分离出来,不再直接拨给各预算单位。采购中心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总价加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 各业务处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下达指标文件。预算处根据指标文件将采购资金(合同总价加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下同)直接拨给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合同向供货商付款。在采购项目所需资金数额较大、超出采购中心资金周转能力时,预算处可以先预拨一部分资金,以保证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年度省财政批复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凡属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支出,也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集中购买。综合处不再将这部分资金直接拨回各单位,在统一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中心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给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合同向供货商付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时,也必须纳入政府统一采购。由各有关业务处负责督促购货单位在统一采购前将自有资金划拨到采购中心帐户,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合同统一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并将余款返还给各单位。

    五、验收提货

    采购合同签订后,除标准产品由采购中心和购货单位验收外,其余采购商品均由采购中心组织包括购货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后须在货物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对验收小组验收后确认合格的货物,由购货单位在提货单上签字。验收单和提货单由采购中心存档备查。

    六、办理控购手续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控购商品,由购货单位先行到控办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准购证”不再交给购货单位,直接转交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纳入采购计划统一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交货时将控购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货单位。

    七、监督检查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各职能处室应加强检查监督,一经发现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XXX厂采购管理制度

    一、职责部门:业务部

    1、负责按本单位的要求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编制《合格供方名录》,并对供方的供货业绩定期进行评价,建立供方档案。

    2、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执行采购作业。

    3、负责编制《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

    4、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验证

    5、编制《供方评定记录表》

    二、采购物资分类

    采购物资分为三类:

    1、重要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惩投诉的物资。(一级)

    2、一般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关键部分的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或即使略有影响,但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物资。(二级)

    3、辅助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如一般包装材料等。(三级)

    三、对供方的评价

    1、业务部根据采购生产需要,通过对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日期等进行比较,对同类的重要物资和一般物资,应同时选择几家合格的供方。业务部负责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根据《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规定的产品类别,明确对供方的控制方式和程度。

    2、对有多年业务往来的重要物资的供方,应提供充分的质量证明文件,适当时包括以下内容,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

    a、供方产品质量状况或来自有关方面的信息(如供方其他用户对其产品质量的反馈);

    b、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产品的保证能力;

    c、供方顾客满意程度;

    d、产品交付后由供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如堆栈件供应,维修服务等);

    e、其他方面,如履约能力有关的财务状况,价格和交付情况等

    3、对第一次供应重要物资的供方,除提供上述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供货。

    4、对于一般物资供方,除应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外,

    还需要经过样品验证和小批试用合格,业务部提供评价意见,厂长批准,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5、对于批量供应辅助物资的供方,也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业务部相关人员在进货时对其进行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合格者由厂长批准后即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对零星采购的辅助物资,其进货验证记录即为对此供方的评价。

    6、

    供方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各部门(单位)应向供方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如两次发出处理单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7、

    业务部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填写《供方年度业绩评定表》,评价时按百分制,质量评分占60%,交货期评分占20%,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20%。评定总分低于60(或质量评分低于48),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厂长批准,但应加强其供应物资的进货验证,并执行上述条款。连续第二次评分仍不及格,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采购

    四、采购

    1、采购计划

    业务部主管根据本单位的《月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经厂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2、采购的实施

    a、业务部根据批准的《月采购计划》、《采购单》,按照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方并进行采购;

    b、第一次向合格供方采购重要和一般物资时,应签定《采购合同》,明确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条件、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

    五、采购产品的验证

    1、如采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应采取隔离、标识、通知供方、退货、更换等方法。

    2 、具体的采购作业,由采购员以“采购单”的形式执行。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现在继续有效的主要有: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在已经废止。

    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如:

    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此不再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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