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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开题报告范文

    1.求婚姻家庭法学

    开题报告的内容与撰写要求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

    2。1 开题报告--毕业论文题目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①准确、规范。

    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 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2。2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立论依据开题报告中要考虑:①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

    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② 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

    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

    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2。

    3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研究方案开题报告中要考虑:① 研究的目标。 只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具体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

    ② 研究的内容。要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要求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内容笼统、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内容,往往使研究进程陷于被动。

    ③ 研究的方法。选题确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方法。

    假如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应用方法,错误便在所难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要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④ 研究的过程。

    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排,要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⑥ 创新点。

    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2。

    4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条件分析突出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的优势。明确协作单位及分工,分工要合理,明确各自的工作及职责,同时又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密切合作。

    提倡成立导师组,导师组成员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要以知识结构的互补为依据。我有范文。

    2.谁有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开题报告,万分感谢,很着急

    婚姻是“两个人的 企业 ”,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

    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 目前 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随着 工业 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 社会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 中国 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

    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统计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

    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 科学 、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 方法 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 内容 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 法律 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 经济 有了较快 发展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 政治 、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

    3.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史的研究或论文中国古代婚姻的各个方面

    万伦之始:中国古代婚姻变迁史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结婚意向很强。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 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作为妻子、媳妇、母亲,女性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婚姻和家庭中。婚姻成功,意味着一生的圆满幸福,成为贤妻良母;婚姻不顺利,则受尽丈夫公婆虐待,或遣送回家,或受苦受难,终身如奴。

    婚姻与女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

    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硬无情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被扭曲变态的悲欢离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为法律或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下,男女两性是怎样结合的呢? 许多学者认为,所有的民族在初民阶段都有过乱婚时代,也就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没有任何束缚的真正的动物性的性结合。

    但是,这种“乱婚”状态随着人类智力的发展,逐渐地被改变,衍变为有一定限制的“群婚”时代,即由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的结合。 虽不同于纯动物性的杂乱性关系,但在婚姻群体内,人们还是有着无约束的性自由的,婚姻仍未完全脱离乱婚状态。

    群婚时代,从其社会形态来看,是属于“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的母系氏族时代。中国古代神话里流传着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说法。

    如华胥履人迹而生伏羲,安登感神而生,神农、女节感流星而生,少吴、天枢感虹光而生……这些,可以作为中华民族曾经经过母系社会的一种推论。 秦国吕不韦编纂的《吕氏春秋》中记载:“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其父。”

    《诗经·商颂》中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以及中国历代古书上屡次记载的人与龙、星、虹等交感而生子的记载,也都是中国母系时代的一个佐证。

    母系社会中,由于火的使用,工具的改进,人类谋生的方法多了,在氏族部落内部,就按亲属关系分居,并产生了男女老少的分工,即老年、壮年、幼年的男女各分成一群,各干各的事。 由于这种群居,就产生了同辈的兄弟姐妹的集团通婚,生下的孩子是大众的儿女,由大家共同抚养。

    孩子们也就只认得自己的母亲,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生父。这是部落内部的群婚。

    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发明和改进,氏族部落由原来的流动变为相对固定,居住在临近的各个人群,在劳动谋生中接触多了,促使人们改变了以往部落内的通婚方式,实行不同人群间的群体通婚,同时,对群体通婚的限制范围也随之增多了,以避免“父子不亲,兄弟相害”的惨祸。 但是,群婚时代毕竟没有完全脱离乱婚,实际上只是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乱婚,因此,父子、兄弟间互相杀掳的事很难避免。

    《史记·五帝本纪》中,传说舜是颛顼的后代。(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并称五帝)尧为了考察舜能否继任首领,就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一起嫁给了舜。

    舜在尧家生活一阵后,就带着两个妻子回家了。但是,舜的弟弟想害死舜,把两个嫂嫂占为己有。

    由于舜的才干和机敏,尽管他弟弟千方百计加害,均化凶为吉。尧得知舜真有才能,又很贤孝,就传位于舜。

    在这个传说中,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且其弟又想占为已有,实际上是一群弟兄与一群姐妹通婚,这也就是群婚制的痕迹。 一定的婚姻家庭形式总是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随着母系氏族的瓦解和私有制的出现,群婚时代也随之消亡了。

    但是,由于婚姻制度有着一定的能动性和独立性,婚姻风俗相对社会变更来说,有着较大的稳定性,因此,往往社会形态变了,而在这个社会的某些方面或某些地方还长期保留着旧的婚姻习俗。 如在湖南、四川和云南交界处的泸沽湖地区的摩梭人,至今还保留着一部分变化缓慢的母系制婚姻家庭,其世亲按母系传递,财产由母亲继承,子女是姐妹们共同的后代。

    家庭中多由妇女担任家长,成员中男不娶,女不嫁,实行女方居住的走婚——男子暮出晨归,终身与自己母系亲属一起生活。 这种家庭在当地约占45%,这类母系氏族型家庭,从整个历史考察,应该是六千年至四千年前母系氏族社会中群婚时代的残余。

    掠夺婚 强娶以及抢夺女子的强制性婚姻 掠夺婚,是母系社会逐渐为父系氏族社会所替代后,女性地位一落千丈,她们再不是主宰氏族的主人,而成了男人们掠夺的对象,成为男子的奴隶和附属品后产生的一种最初的婚姻形式,包括从外族劫掳女子,也包括凭借势力恐吓,强娶以及抢夺女子的强制性婚姻。 “婚”,《说文》中释为:“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以名焉。”

    郑玄《仪礼疏》中也注释为:“娶妻之礼以昏为期,。

    4.求一篇 <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看法> 的相关文章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

    《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5.如何写“婚内强奸”的开题报告

    对婚内强奸应否定罪的思考 作者: 陈怀新 何芳侗 发布时间: 2006-12-13 15:28:55 [内容提要]:现行中国法律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争论也很大。

    本文通过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得出婚内强奸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定为强奸罪,但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复杂的,涉及到社会秩序稳定和追求个体公正的衡平问题,为厘清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早出台司法解释。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秩序 公正 司法解释 前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虽然法学界就"婚内强奸"问题也有所探讨,但这些理论探讨并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所谓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在对一起诉讼离婚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妻子进行性行为的案件作出了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一审判决后,才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关于"婚内强奸"能否成立的大讨论。

    然而就在法学界争论正酣之时,2000年的3月 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 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尤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统一,造成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预期,势必有损法律的权威,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究竟该怎样认识“婚内强奸”问题?不作为强奸罪处理,是否必然导致漠视妇女人权之讥?作为强奸罪处理,是否又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立法的明确性)之嫌?是否会与即将出台的新的《婚姻法》极有可能规定的同居义务相冲突?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在刑法理论上首先给出进一步的回答。 一、关于婚内强奸的理论界的几种评说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而认为“婚内强奸”可以成立的只是少部分学者及多数司法实践中人。

    至于一些学者主张的“区别定性说” (即认为原则上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在对象认识错误、丈夫伙同其他人轮奸其妻、丈夫教唆或帮助他人强奸其妻等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属于主流的“婚内无奸说”的例外。以下是几种代表学说: 1、全盘否定说认为:丈夫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则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

    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1]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

    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

    此外,还有人从语义学的角度否认婚内强奸的存在。该说认为,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正当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检察部门似乎也赞同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多起重大恶性婚内强奸案件,检察部门都未予处理。

    一向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2、全盘肯定说则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

    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

    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2]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 3、折衷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拆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

    6.我国古代的婚姻礼俗

    周代的婚姻发展得十分成熟,这主要体现在婚礼的过程上。

    《仪礼·士昏礼》记载了当时婚礼的六个步骤:一、纳采。采择女也。

    二、问名。问女之姓氏,归以卜其吉凶。

    三、纳吉。卜于庙而吉,使使者往告。

    四、纳徵。使使者纳币以定婚。

    五、请期。告婚期。

    六、亲迎。往迎妇。

    [1]参看《左传》,笔者发现这个程式化的婚礼过程还是基本可信的。但事实上,已纳入礼制轨道的婚礼制度要更复杂些,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的婚礼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是有差异的,表现出中国文明早期即已产生的社会成员的等级层次。

    周天子一般娶诸侯公室的女子为王后,诸侯的嫡女、庶女、同父姐妹乃至大姑、小姑都可以作为王后人选。[2]天子娶后从择女求婚到定婚(很可能包括预定婚期),过程很简单。

    如《左传》襄公十二年记载:“灵王求后于齐……齐侯许婚。王使阴里结之。”

    (阴里是周大夫,结是口头约定。)但迎娶王后的礼仪是有特别规定的。

    周天子是地位最高的社会成员,即使在春秋时期,在名义上其身份也远比诸侯高贵,因此周天子不亲自参与迎娶诸侯公室女子的礼仪,而是委托同姓诸侯代为主持。但迎接王后的婚使应是周王室的大臣,身份必须是卿。

    周桓王娶纪国的季姜为后时,迎娶的礼仪是同鲁桓公主持的。王室的婚使祭公先前往鲁国,从鲁桓公那里接受了使命,才去纪国迎接季姜到京师洛邑。

    [3]周惠王娶陈妫为后,请虢公、晋献公、郑厉公代为主持迎娶,婚使是世为王室卿士的原庄公。《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为“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

    使人感到奇怪的是,周灵王娶后时,《左传》中没有再提到代为天子主婚的同姓诸侯,而且去迎接王后的婚使刘夏也并不是卿,《公羊传》称他是“天子之大夫”,《谷梁传》中称他为士,《左传》中称他作“官师”,并清清楚楚地写着“卿不行,非礼也”。[4]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出一些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春秋后期的气象。

    诸侯的妻子一般称为夫人,多为各国公室之女;也有的是周王室的女子,通常被称作王姬;少数是卿大夫家的女子,如郑庄公娶了宋国大夫雍氏的女儿——后来郑厉公的母亲雍姞。《左传》中提到的诸侯婚礼礼仪很多,如聘、纳币、逆女等。

    聘是表示通婚之意,也即是求婚,要派卿或大夫专使。如《左传》成公八年所载“宋华元来聘,聘共姬也。”

    又《左传》昭公四年载“椒举遂请婚”。(椒举,楚大夫。)

    纳币是指前往女方赠送礼物以定婚,一般诸侯不亲自出行,委派卿、大夫成礼即可。所以《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所载鲁庄公如齐纳币一事,《公羊传》、《谷梁传》都评论说:“新纳币,非礼也。”

    诸侯婚礼中重要的礼仪是逆女,也就是把新妇迎接回国。诸侯不亲自出国境逆女,但一定要派卿前往成礼。

    所以《左传》隐公二年说:“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又《左传》文公四年说:“逆妇姜于齐。

    卿不行,非礼也。”《春秋》经传中也有两起诸侯亲自逆女的例子。

    一是《春秋》庄公二十四年所载“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

    二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晋侯逆夫人嬴氏以归”。其中,晋文公重耳迎娶文嬴事出偶然,在此之前,他为躲避国内吕、郤之乱,已经悄悄地来到秦国。

    可见,周代诸侯亲迎新妇的事极为罕见,而诸侯不亲自逆女才合乎当时礼制。与娶妻一方逆女相应地,嫁女一方有送女、致女和聘等礼仪。

    送女,是遣嫁之礼,一般不出国境,如《诗·邶风·燕燕》记载卫君之妹远嫁也只是“远送于野”,即送到国都郊外罢了。致女则是把所嫁之女送至目的地。

    无论送女还是致女,诸侯都不亲自执行。《左传》桓公三年记叙送女之礼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

    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

    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若所嫁女非诸侯正夫人,则遵循“送从逆班”的原则,即送女者的位次依逆女者的位次而定。

    [5]送王姬之礼又与此不同,天子不与过问,由同姓诸侯主持。如《春秋》庄公元年所载“夏,单伯送王姬。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王姬归于齐”即指鲁庄公代天子主持送女。

    是以单伯先送王姬至鲁,接着鲁国就于国都外为王姬修建馆舍,以备齐国来迎娶。至于嫁女之国所行的聘礼,如鲁桓公三年齐即嫁文姜,“冬,齐仲年来聘(鲁),致夫人也”,[6]是嫁女之后使大夫随加聘问,所谓“存谦敬,序殷勤”。

    [7]诸侯公子娶妻,礼仪稍异于诸侯,要亲自迎娶新妇。如《左传》隐公八年所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

    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郑。”

    即行此礼。诸侯公子立为太子者,娶妻不亲迎。

    《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楚太子建聘娶秦女,就由少师费无极前往迎接。 卿、大夫婚礼礼仪也有聘、逆女等步骤。

    聘,见于《左传》文公七年“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戴己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

    又《左传》成公二年载“巫臣使道(夏姬)焉,曰:‘归,吾聘女。’”《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徐吾犯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委禽焉。

    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

    唯所欲也。’。

    7.婚姻法论文题目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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