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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纲怎么写

    1.社会主义法制论纲学习计划该怎么写

    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1].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非是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儒家思想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

    2.九十五条论纲 全部内容

    路德的论纲 (九十五条) 为爱护与阐扬真理起见,下列命题将在文学和神学硕士及常任讲师路德马丁神甫主持之下,在威登堡举行讨论。

    凡不能到会和我们口头辩论的,请以通讯方式参加。奉主耶稣基督的圣名。

    阿们。 ( 1 )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说『你们应当悔改』的时候,祂是说信徒一生应当悔改。

    ( 2 )这句话不是指着告解礼,即神甫所执行的认罪和补罪说的。 ( 3 )这句话不是仅仅指内心的悔改而言,因为内心的悔改若不产生肉体外表各种的刻苦,便是虚空的。

    ( 4 )所以罪恶的惩罚是与自恨同长久,因为这才是真正内心的悔改,而一直继续到我们进入天国。 ( 5 )教皇除凭自己的权柄或凭教条所科的惩罚以外,既无意也无权免除任何惩罚。

    ( 6 )教皇不能赦免任何罪债,而只能宣布并肯定罪债已经得了上帝的赦免。那留下归他审判的,他当然可以赦免。

    他若越过此雷池,罪债便仍然存在。 ( 7 )上帝赦免人的罪债,未有不使那人在祂的代表神甫面前凡事自卑的。

    ( 8 )惩罚教条仅是加于活人身上,对临死者不应有所惩罚。 ( 9 )所以圣灵借着教皇用宽仁对待我们,使他在教会中总将死亡和必要定为例外。

    (10)神甫将教条,所定补赎给临死者留到炼狱,乃是无知邪恶的。 (11)将教条所定的惩罚变为炼狱中的惩罚,很显然是仇敌在主教们睡觉的时候所撒的一种稗子。

    (12)从前实施教条,所定的惩罚,并不是在宣赦之后,而是在宣赦之前,作为真正痛悔的考验。 (13)临死者因死亡就免除了一切惩罚,他们向教条的法规是己经死了,不再受它们的约束。

    (14)临死者心灵的健康若不完全,那即是说,他的爱心若不完全,他便必大有恐惧,而且爱心越小,恐惧就越大。 (15)单是这恐惧(且不说其它一切)就足以成为炼狱的惩罚,因其与绝望的恐惧相距不远。

    (16)地狱,炼狱,和天堂之间的区别,似乎是与绝望,将绝望,和确信之间的区别相同的。 (17)灵魂在炼狱里恐惧越减少,爱心便越增加,这似乎是确实的。

    (18)我们由理智或圣经似乎都无法证明,这种灵魂不能建立功德,或增加他们的爱心。 (19)虽然我们对他们的福祉也许很有把握,但是似乎也无法证明他们自己都有这种把握。

    (20)因此教皇所谓全部免除一切惩罚,意思并不是指免除一切惩罚,而只是指免除他自己所科处的惩罚。 (21)所以那些宣讲赎罪票者,说教皇的赎罪票能使人免除各种惩罚,而且得救,乃是犯了错误。

    (22)因对他对炼狱里的灵魂,并不能免除那按照教条应当在今生受的惩罚。 (23)如果有甚么人以得免除一切惩罚,那么只有最完全的人,即最少数的人,才能得以免除一切惩罚。

    (24)所以大多数的人,难免是被这不分皂白和夸张的、免除惩罚的应许所欺骗。 (25)对于炼狱,教皇在全教会有多少权柄,主教和神甫在他们的主教区和教区也有多少权柄。

    (26)若是教皇不用钥匙权(他没有此权)而用代求,来免除炼狱中灵魂的罪,他便行得好。 (27)那些说钱币一叮当落入钱筒,灵魂就超脱炼狱的人,是在传人的捏造。

    (28)钱币一叮当落入钱筒,只能使贪婪增多,但不能使教会的代求产生结果,这结果仅操之于上帝。 (29)从圣瑟威立努(St. Severinus)和圣巴斯噶(St. Paschal)的传奇来看,炼狱里的灵魂是否都愿被赎出来,是没有人知道的。

    (30)无人能确知自己的痛悔是诚实的;更无人能确知自己得了完全的赦免。 (31)诚实买赎罪票的人,是与诚实忏悔的人一样很希罕。

    (32)那些因持有赎罪票而自信得了救的人,将和他们的师傅永远一同被定罪。 (33)那些说教皇的赎罪票,是上帝使人与自己和好的无价恩赐的人,是我们应当特别警防的。

    (34)因为赎罪票的恩赐,只及于人在告解圣礼中所加的惩罚。 (35)那些说为求获得救赎或赎罪票并不需要痛悔的人,是在传与基督教不符的道理。

    (36)每一个真悔改的基督徒,即令没有赎罪票,也完全脱离了惩罚和罪债。 (37)任何活着或死了的真基督徒,即令没有赎罪票,也都分享基督和教会的一切恩惠,这些恩惠是上帝所赐的。

    (38)然而教皇的赦免是不可蔑视的,因为正如我所说的,它宣布上帝的赦免。 (39)最有学问的神学家也很难一面宣讲赎罪票的好处,又一面宣讲真心痛悔的必要。

    (40)真实的痛悔寻找并爱慕补赎;滥发赎罪票,却使人疏忽并厌恶补赎,或至少使人有这种倾向。 (41)教皇的赎罪票宜小心加以宣讲,免得人们误解,以为它们比其它爱的行为更为可取。

    (42)基督徒须知,教皇并无意将购买赎罪票一事与慈善的行为相比。 (43)基督徒须知,赒济穷人,或贷款给缺乏的人,比购买赎罪票好得多。

    (44)因为爱的行为使爱心增长,也使一个人变好些,但赎罪票不能使人变好些,仅能使人避免惩罚。 (45)基督徒须知,人若看见弟兄困苦,不予援助,反用他的钱购买赎罪票,他所得的,并不是教皇的赦免,而是上帝的忿怒。

    (46)基督徒须知,他们除非有很多的余款,就应该把钱留作家庭必需的开支,决不可浪费在购赎罪票上。 (47)基督徒须知,他们购买赎罪票,乃是出于自择,而不是出于命令。

    (48)基督徒须知,教皇颁发赎罪票,渴望(因他更需要)他们为他的虔诚祈祷,甚于他们所带来的金钱。 (49)基督徒须知,他们若不信靠赎罪票,赎罪票便是有用的,但他们若因赎罪票而丧。

    3.求一篇《社会主义法治论纲》论文

    在社会主义的法制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特别多,台商宜多加小心:

    1.主体不对者,无效

    台商与大陆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该签订合同之大陆单位是否确为有权签署该合同之单位,否则,极易因此导致所签订之合同,因主体不对而归於无效.

    例如,某台商与大陆某研究所,就鳗鱼外销签订买卖合同,后鳗鱼因故於出口前整批死亡,对此事件,究应由台商或大陆之研究所负责赔偿,双方兴讼,一审法院判决台商胜诉,上诉二审后发回更审,一审更审台商又胜诉,大陆一方不服再上诉,结果二审法院以签订合同之大陆一方即该研究所,其单位并无对台贸易权,故合同因主体不而无效,终判决台商败诉

    又如,台商至大陆与乡镇下 位之某区委员会,签订一有关土地之合同,但最终该合同却因大陆相关土地法令中规定合同应与县级以上之土地机关签订,方为有效,因区委员会为县以下之层级,导致其所签订之合同无效.

    2.抵触法令者,无效

    在大陆投资合同无效之机会相当多,依据大陆民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抵触法令者,无效.

    例如,某台商投资大陆土产买卖,因为合约书上规定台商给付之货币为人民币,结果大陆方面收受价款后交付不良货品,经对方律师威胁,指出台商支付之价款为人民币,此种情形有违反大陆外汇管制条例,因而只有吃悉亏而不敢诉讼.在此应注意的是,台商虽有权使用人民币,但应证明其合法取得来源,或至少诉对方无法证明其人民币取得来源不正当.所以签订合同时应以美金计算单位,但标明美金与人民币之汇兑比率,而折算人民币给付价款.

    由以上例子,大家应注意投资资金之来源及合约上之约定用语,为免麻烦,台商应合作在资金上彼此互相资借,以避上述例子之风险.

    3.违反政策,无效

    大陆之民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有规定,合同违反政策者,无效.亦即大陆之法源除法律以外,尚有政策.在上述鳗鱼买卖之案例中,就因违反当时之对台贸易政策导致合同无效.

    4.违反指令性计划,无效

    计划可分成两种,一种是指导性之计划,另一种是指令性之计划,只有违反指令性计划之合同,方为无效.惟此种会导致合同无效之指令性计划,大陆自一九九二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路线后,即越来越少.只有在所投资之资物属於相当重要时,才应特别注意.

    5.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此种规定较为抽象,如被引用,对台商也相当不利,至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有个别例子.

    6.违反平等互利之合同,无效

    台商至大陆投资若凭藉其谈判技巧,而取得相当优厚投资之条件时,有可能该合同日后会因违反平等互利之原则,而导致无效,所以如果签订之合同,条件特别好,也要小心.

    7.虚伪之合同,无效

    大陆一方与台商洽谈进行假合资,双方约定,资金实际上由大陆一方负责,台商所汇入之资金,待各种手续办完,大陆一方即退还该笔款项予台商,而台商亦可从中取得大陆承诺给予之利益,此种在形式上借用台商多义之合同,即是所谓之借人头.若日后大陆一方不给予台商其当初承诺之利益时,台商实际上无计可施,因为此种合同日后有可能因大陆一方举证证明已返还资金,而被认定为虚伪之合同,而归於无效.

    台上所列均为合同可能无效之几种原因,一般言之,大陆合同无效之可能性较台湾为多,所以若台商所投资之事业为期较长的话,应特别考虑种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之原因,尽量做好事先的规划为当.

    8.同无效之结果

    合同若是有上面所述之原因,而造成无效,并不是整份合同全部都为无效,而只是有问题的那一部份无效而已.

    举个例子:某台商与大陆合资,规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而利益之分配台商却分到百分之七十,大陆方面只分到百分之三十,此种合同即有可能因违反平等互利原则,而归於无效.惟此时只有合同中有关利润分配之约定部分无效,并非整份合同均归於无效.

    此外,若因合同无效导致经济上之损害,有过失之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是双方面都有过失时,则依过失之比例负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所言,为合同法之总论部分,以下再来介绍各论部分,谈谈和台商有关的几种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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