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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宣传报道范文

    1.如何做好监狱新媒体宣传工作计划

    新媒体时代,舆论阵地空前强大,众声喧哗之下,监狱工作稍有瑕疵,就有可能引来一场舆论风暴,甚至带来难以消弭的负面影响。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由于监管安全事件所引发的各种负面舆论,给监狱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各种媒体对监狱的负面报道铺天盖地。监狱机关在突发事件面前常常“集体失语”,致使负面评价越来越重,社会形象一损再损。

    监狱每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几乎都是“事故”“事件”,鲜有“事迹”。监狱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管理;监狱警察的忠诚奉献、超负荷工作、职业风险,公众知晓率低。

    很多公众对监狱的否定性评价根深蒂固,大多停留在“过去时代”。缺少正面宣传和良好形象的监狱,与强大的舆论阵地相比,如同刀俎与鱼肉,遑论舆论引导能力。

    这是困扰监狱工作的沉疴积弊,要摆脱这种局面,对于监狱而言任重而道远。制约监狱舆论引导力的因素随着我国监狱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的文明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今天的监狱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监狱的发展模式与建设成就逐渐受到社会的认同。但是,诸多影响监狱舆论形象构建的障碍性因素仍然存在,制约监狱舆论引导力的因素仍然很多。

    一、监狱机关几乎被固化了的特殊属性,使其在突发事件中很容易成为舆论抨击的焦点。长期以来,监狱机关给外界的形象主要是高强电网,高度的隔离和戒备,剥夺人的自由并实施刑罚,强制劳动改造。

    针对监狱的负面印象将会被强化,各种质疑被无限放大,当事的监狱必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是如此的无能为力,甚至“脆弱”。二、监狱的对外宣传理念滞后,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很多监狱机关对于突发事件,基本上采取“鸵鸟心态”,能压就压,能拖则拖,能捂就捂。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心态造成的直接恶果就是监狱“话语权”的缺失,社会公众难以获知真实有效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实信息的滋生蔓延。

    三、突发事件中各种媒介的宣传误导,加剧了监狱的被动局面,监狱常常处于“不为人知”的弱势地位。对于突发事件的关注传达的是人类悲天悯人的本性,其中同情与谴责是共存的。

    而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在监狱,就变得不同寻常,受历史和现实多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监狱的文化认知都以负面为主,于是,监狱被置于公众审判的视野之下,甚至有被妖魔化的倾向,加上一些媒介有意识地对监狱进行消极报道,一些公知的推波助澜,致使监管安全中的任何突发事件,无论出于何因,监狱都必然被卷入谴责和质疑的漩涡中,几乎看不到舆论对于监狱方面的同情与理解。四、新媒体时代近乎惊人的信息传播速度,使突发事件可以很快地演变为舆论风暴。

    监狱突发事件的舆论常常表现为广泛流传的戾气,不断加剧的语言暴力,公共空间中浓重的火药味等处于漩涡中的监狱无法全身而退,更不要说改变舆论导向了。而监狱机关的宣传时效性差、穿透性弱、覆盖面小和影响力低,在强大的舆论风暴面前更显得微不足道。

    监狱应直面突发事件的舆论问题降低不良社会影响应该是监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直面突发事件的舆论问题,积极“发声”,既是监狱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能回避的现实,也是监狱的本分和必须要主动承担的职责。

    一、监狱突发事件的舆论影响。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力量,在新媒体时代,“沉默是金”不再适用于处在突发事件中的政府机关,放弃话语权等于放弃舆论的支持,社会舆论产生的巨大影响,会给监狱形象以致命打击。

    不仅是涉事监狱,这种打击还会波及到整个监狱系统。二、监狱应尽早争取话语权,避免“失语”。

    监狱在突发事件中既然难以“置身事外”,就要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由于其突发性的特质,初期会出现来自不同渠道的消息,舆论导向模糊,这时,作为事件主体的监狱机关如果“失语”,将会造成突发事件前期舆论导向的缺位,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舆论会蜂拥而至,泥沙俱下,再加上各种不规范的自媒体粉墨登场,不实信息和负面情绪会迅速扩散,将会给监狱机关争取话语权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舆论引导的难度就会更大。

    三、监狱要迅速建立新闻发布机制。突发事件面前监狱机关既要全力以赴应对事件,妥善解决各种问题,也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将不良社会影响降至最低。

    因此,突发事件中及时建立新闻发布机制非常必要。首先,监狱机关可以以监狱网站、微博、微信、论坛以及传统传媒为平台,建立实时的新闻发布渠道,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回应公众对于事件的关注;其次,监狱应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团队,确立新闻发言人;再次,信息发布要注重正面引导作用。

    监狱塑造良好舆论形象的对策对于监狱来说,良好的舆论形象是提高舆论引导力的基础。因此,做好正面宣传应该成为监狱的一项重要工作,使社会尽可能全面了解监狱的真实情况,了解我国在建设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方面取得的成就;使公众消除以往对监狱的种种偏见和误解;使监狱的“话语”产生更大的公信力。

    这应该成为监狱未来宣传工作的常态。一、以。

    2.监狱系统报道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如果是政工信息的话,主要可以宣传报道队伍建设,思想教育,党建,团建等!当然今年主要宣传的重点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活动、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等

    如果是监管安全信息的话,主要可以宣传报道强化监管意思,确保安全措施等!当然今年主要宣传的重点为“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违禁品管理等

    如果是狱内侦查信息的话,主要可以宣传报道注重狱侦队伍建设,强化监狱狱侦工作,提高监狱狱侦工作水平等!当然今年主要宣传的重点为从狱内侦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做好狱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狱情的发现、收集、分析、整理、上报,监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等等

    。。。。。要是还有疑问可以随时互相学习和交流

    3.关于《监狱法》宣传活动日的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有关监狱的重要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监狱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依法治监成为监狱工作者的普遍共识。

    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且有法能依。然而笔者觉得我国现行《监狱法》虽然结束了新中国监狱法典空白的历史,使我们当前依法治监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但是由于《监狱法》尚不够完善,在实践过程中,当人们适用它时,难免面临种种现实的困惑,时常会感到一些法律条文有法难依。

    据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指出《监狱法》存在的不足,探讨解决的办法,帮助人们摆脱困惑。一、关于罪犯劳动的法律规定关于罪犯劳动,《监狱法》共有19条内容涉及这一问题。

    其中第二条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透过上述规定的具体文字。不难看出,第二条规定告诉我们,如果罪犯需要的不是劳动改造手段,则可以不组织罪犯参加这些劳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则告诉我们:一切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参加劳动是法定的义务。

    第六十九规定则又表明罪犯参加劳动是有条件的,前提是必须有劳动能力,从实践来看,此条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实际是空的。监狱劳动的种类多种多样,在监狱能够动荡的罪犯即使不能进行生产性劳动,也可以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

    对于狱内押犯而言,只存在劳动能力强弱大小的区别,不存在劳动能力有无的区别。笔者认为:罪犯应当参加劳动,劳动是罪犯必须履行不能回避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第四条应去掉“根据改造的需要”几字,第六十九条应改为“有生产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

    二、对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不完善对减刑、假释,《监狱法》共有6条内容对此作了规定。从减刑的条件、减刑的办理、假释的办理,不当减刑、假释的禁止等方面进行规定。

    但这些规定并未能全部涵盖减刑、假释的全部适用程序,表现在: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被减刑、假释时,监狱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予以告知?《监狱法》对此没有涉及。笔者认为确定对罪犯减刑、但如果监狱机关在接到减刑、假释裁定之后,不及时告知,很容易导致对罪犯合法人身权益的侵犯。

    曾经有监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罪犯的刑期在上年底已剩余不多,如果被减刑,则可能被告知之日就是回家之时,然而监狱单位迟迟不予告知,则罪犯亦迟迟不能刑满释放。等后来被告知,真相大白时,却发现罪犯已被多关押数十日。

    假释更是如此,如果越过了假释开始的期限、而罪犯仍未被告知假释,则不仅人民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受损,而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遭到侵害。笔者认为: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假释裁定,罪犯能否上诉。

    《监狱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这里的抗诉可能因为两种原因。

    一种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却被减刑、假释,另一种是应当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却被错误地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不可给每一次都能明察秋毫。

    如果在监狱机关向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合适的减刑、假释时,罪犯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罪犯可以用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上考察,这种减刑、假释的不当裁决都具有现实可能性,对此应当予以防范,即应当给予罪犯上诉的权利。倘若罪犯对此不能进行上诉,这不仅违背了刑诉法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保护罪犯的正当利益。

    再者,既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进行抗诉,罪犯当然应当对应地享有上诉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对第三十四条增加第三款,内容为“被监狱机关建议减刑、假释的裁定,有充分理由认为裁定不当,可以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关于监狱侦查权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利于实际操作《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一般而言,所谓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可见侦查的具体活动包括两个方面,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这里的强制措施,其种类包括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机关进行侦查。”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不难判定,监狱在作为狱内犯罪案件的侦查时,其拥有的侦查权利同样包括两个方面。

    但是理。

    4.关于《监狱法》宣传活动日的论文

    论上的应然权力并不代表实践中的实然权力。监狱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实践方面有很大区别。特别是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时,这种区别表现得特别明显。因为在这些强制措施中,逮捕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不采取羁押方式、不剥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嫌疑人;监狱实践可以行使的决定权只剩下拘留决定权。但是,从目前我国已有的立法内容来看,监狱能否能拥有拘留决定权实在是查无实据。有人认为监狱单位狱内犯罪都是在押犯所实施的行为,他们本身已经在押,人身自由已被剥夺,不需要再行拘留。但是这只是考虑到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某在押犯被发现有狱内犯罪嫌疑的第二天就是刑满之日,此时是不是要对其行使拘留权呢?如果不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刑满在即。是释放还是不释放呢?如果释放,则不利于案件的侦查;如果不释放,则很有可能会超时超期关押罪犯而造成侵权。依笔者之见,《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既然都规定了监狱对狱内犯罪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则应该赋予其完整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适用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那么,监狱在行使侦查权时,根据实际情况,则应当享有拘留决定权。否则,监狱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就只能进行专门调查工作,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显然这不是监狱机关侦查权的本意。尽管监狱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般不需要专门行使项权力。但实际应理解为已经行使了这项权力,当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监狱机关拥有拘留决定权将有助于案件的侦查。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第六十条,应补充一款称为第二款,即“监狱在进行侦查时,根据情况,可以行使拘留决定权。”

    四、监狱经费与监狱生产属性问题

    《监狱法》关于监狱经费有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履行罪犯所需经费,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产费、监狱人民警察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关于监狱生产,《监狱法》也在多个条款中有所涉及。把这两个内容放在一起进行思考主要是因为监狱经费的原因,制约了监狱生产的属性。

    实践中,人们对于监狱生产的属性众说纷纭,主要表现为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我国监狱生产不再在计划经济的旧框框中运行。它置身于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参与市场竞争,受市场经济规律制约,监狱生产完全是一种企业化的生产,追求利润是监狱生产的目的。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正是由于监狱企业生产产品商品化,所以监狱生产的基地才由监狱工厂改称为监狱企业,这种观点颇有道理,也很能代表当前的监狱生产的实际。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狱的任务是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的职能,从事商品生产并创造和实现利润不是监狱自身固有的职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其直接目的是以生产劳动作为改造手段和形式,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不是也不应该是直接去追求经济利润。监狱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只能是以失败而告终。因为监狱的劳动力不是具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其生产技术能力非常低下,监狱在组织罪犯进行生产时,对劳动力也没有可选择权。因此,监狱生产不具备商品生产的要求,其目的也不是要进行商品生产,它只能是一种产品生产,并由国家负责统收的一种生产形式。这种观点也不无产生道理。全面地考察《监狱法》有关生产与经费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监狱经费真正到位,监狱生产就应当是产品生产,而不应当是商品生产。显然两种似乎都有道理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还在于《监狱法》对于监狱经费的规定与监狱实际得到的经费存在事实上的差距。如果《监狱法》规定的经费能够全额到位,那么监狱就不会再为经费而犯难,也就不需要背着学生的经济包袱,在生产上大做文章。事实上,监狱所需的经费特别是用于罪犯改造的经费只是部分到位,监狱在改造犯人时,其经费缺口仍很大。弥补这个缺口,最合适的办法就是发展监狱生产,创造经济效益,因而监狱又必须进行商品生产。特别是目前,尽管在多数监狱企业的经济发展都很不景气,中国加入WTO的冲击危在旦夕,放弃商品生产要求,走产品生产之路是适时选择,但监狱企业却无法做出选择,因此解决这一矛盾,不仅应从《监狱法》上明确监狱生产的产品生产属性,更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监狱经费的全部到位,再不能让监狱为了生产而生产。

    5.监狱探监后的简单演讲稿

    ——归正人员新生赎罪万里巡回行动现身说法演讲稿 ·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 ·珍惜难得的改造成绩 ·珍惜亲人的殷切期盼 尊敬的**监狱全体警官暨在坐的服刑人员朋友: 大家好!经过万里行程,并得到你们监狱领导的大力支持,让我能在此与大家见面谈及我灰色的人生经历,此时的心情非常激动,同时也深感郁闷。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要用一颗诚挚的心来感谢党和人民政府,感谢所有最尊敬的监狱警官。昨天,是他们给予我生命的挽救,是他们用慈母般的胸怀温暖了我早已泯灭的良知,使我从恶梦中苏醒,并擦干悔恨的泪水,坚定生活的信心,在人生的阳光大道上重新找到了属于自己想要追求的那片天空。

    悠悠岁月,往事不堪回首。此时,不得不让自己去回首从前。

    我叫田恩翼,1978年出生在鄂西北部的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土家族,中等文化程度,系湖北省咸丰县人。

    1998年元月间因参与一起持枪抢劫案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同年8月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送往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后因刑期较长又于2000年9月随司法部令乘专列调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我一直能做到服从法院判决,勇于认罪悔罪,遵守狱内监规纪律,积极配合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从而以一颗真诚悔赎罪过之心走好自己在改造路上的每一步。从2000年转到新疆兵团监狱服刑改造的6年时间,共获政府呈报4次减刑奖励,累计减刑5年整。

    回忆当年的大墙改造生活,我苦不堪言。总之,我苦过、累过、沉思过,努力追求新生的目标从没停留过;然而也就是这样却让我在原判14年的刑期中提前了5年获得刑满释放,重新回到社会的怀抱,找到了属于自己真正想要的人生去向。

    可是作为每一名触犯法律的人,犯罪——入狱,都必须要经受苦海之泪的洗礼,要经受那脱胎换骨的痛苦磨炼,要饱尝失去自由的痛楚,和饱受远离亲人、思念亲人的惨痛;要饱受那良心的深深自责,特别在亲情方面,你要让年迈的父母伤心欲绝,望眼欲穿,有的还让和谐的家庭妻离子撒,让同胞哥姐、弟妹哭泣与心碎……。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我们曾经触犯了不可绕恕的罪行而导致了自己的人生悲剧,那也是你我人生中罪有应得的啊!一切的一切只怨自己昨天的过错,今天要勇于面对现实,敢于为昨天所犯的罪行承担一切责任,从而让自己用实际行动去悔赎罪过,找回人生的新我,这才是你我将要走的人生道路。

    是啊!有道是:“人生是美好的,生活更可以用心去追求,人生可以矫正,灵魂更可以升华。”那么,昨天我们走错了人生的第一步,从忏悔中回过头来找准自己的生活方向,那也是对做人的一种体验,一种责任。

    请相信一句话:“痛苦是暂时的,只要我们努力奋进,新生的署光会很快来到你们面前。”昨天,我错过、忏悔过、深深自责过,在大墙也渡过了将近3000多个艰难的日日夜夜,终于在那一天我偿到了新生、自由的味道。

    因此,我要感谢自己有勇气去面对眼前的现实,我要感谢监狱警官和人民法官给予我的挽救之情和让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可是,当我谈到这里,也有人曾问过我:为什么一位从大墙里走出来的青年人,不去寻找和常人一样的新生活,而是选择“重返”监狱进行现身说法呢?为此,我不想给任何人一个答案,而我的想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希望能用我发自肺腑的忏悔之声唤醒此时正在监狱服刑的朋友们,能看到人生光明的前途,走错了路就用心去找寻人生正道,从而认罪悔罪,努力改造,早日新生,重新做人。

    虽然我们昨天已经错了,但从错误中能改正错误那也是人生中的一大美德,伟人曾经也说过:错了并不要紧,只要能真诚改错你仍然是一个好人。因此,我很明白每一名服刑人员朋友的心情,因为我昨天的心情也和你们此时的心情一样,昨天我也是一名“做囚人”。

    谁都想用心改恶从善做好人,谁都想有一个温馨的家庭和亲人们长相厮守,谁都想拥有一番成功的事业为自己的人生书写动人的篇章,谁都想好好改造,早日新生做守法公民,为祖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因此,为了在坐的服刑人员朋友们明天的幸福生活,为了你们能好好改造早日走出新生的大门,我愿意做出这样的选择,万里巡回“重返”监狱用我赎罪和忏悔的声音唤醒你们的警惕,让你们能好好把握自己的改造机遇,争取在认罪服法,服管服教的努力求知中早一天走出监狱的大门,回到社会那温暖的怀抱,从而为自己的人生找寻新的幸福。

    因为,社会在呼唤着你们!亲人们在期盼着你们早日回家! 在此,我今天想要对全体服刑人员朋友谈的话题有三个“珍惜”①请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②请珍惜难得的改造成绩;③请珍惜亲人们的殷切期盼。首先让我谈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一些看法。

    当前,国家正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而且党和政府也更加重视服刑人员的改造环境。监狱的形势也越来越好,中国监狱系统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监狱的科学化、。

    6.监狱矫治中心副主任年终总结如何写

    强调安全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7.监狱探监后的简单演讲稿

    参考一下吧: 焦作监狱不信真情唤不回 也许在几年前,许多人对监狱的认识,还仅仅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

    今天,随着各媒体对监狱及监狱改造工作的宣传,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监狱是一所洗清罪恶、改造罪犯,使之走向新生的学校。在这样的学校里,这些曾经以种种方式危害过社会的人们并没有被抛弃,关心、帮助、挽救他们的不仅仅是管教干部,还有社会各界人士及他们的亲属。

    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使罪犯早些出狱,使罪恶少些、少些、再少些。“双节”期间,焦作监狱举行的帮教活动中就有许多这样的人。

    请看——— 园丁情真监狱长情感浪子心 2001年9月26日下午,秋风送爽,艳阳高照,焦作监狱主抓管教工作的副监狱长魏晓广带领职能科室的负责人组织召开了“庆国庆、迎中秋”座谈会,常年无人接见的百余名罪犯参加了座谈会,并收到了管教干部发给的节日礼物———月饼。这令许多犯人感慨万分。

    三监区罪犯胡中华从魏副监狱长手中接过月饼时,泪流满面,泣不成声。他说:“我入狱已经5年多了,可家人从没来看过我,更别说问寒问暖、送衣送物了。

    你们这样关心我们,真是用心良苦,我若不痛心改造,怎能对得起你们这些再生父母。”胡中华的发言感动了在场的每一名罪犯,他们纷纷表示:听政府的话,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当魏副监狱长得知八月十五是胡的生日时,当即批示生活卫生科在犯人小灶上免费为胡某做一碗生日面。一碗面条事小,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服刑人员的关怀、挽救和信心。

    社会关爱送来文化送来情 9月26日上午,焦作市中站区关工委来到焦作监狱帮教服刑人员。30余名由老年人组成的帮教宣传队用他们自编自演的节目,表达了对失足者的关爱。

    整台节目充满着浓浓的亲情。演出结束之后,中站区关工委还为家住中站区的服刑人员赠送了学习用品和节日食品,并鼓励他们踏实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9月28日晚,焦作教育学院文艺队的师生应邀来狱为服刑人员上演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晚会。师生们献上一个个精彩的节目,其中一曲《我爱你,中国》唱出了祖国的伟大与繁荣富强,也增强了服刑人员对祖国无比崇敬的热爱之情。

    恨切爱深千里迢迢来探夫 亲情是我国传统思想的重要优秀内涵,是一种自然的、本质的感情属性。对于一个失去自由,整日生活在高墙电网之下的服刑人员来说,更加渴望亲情,渴望能在狱内见到日思梦想的亲人。

    国庆前夕,在监狱同餐室,一对夫妻正在就餐,男的是在押罪犯熊某,女的是从吉林千里迢迢来狱探监的熊的妻子常。熊因贩卖假币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目前,尚有8个月刑期。熊、常二人相识于1982年。

    当时,熊为了逃避包办婚姻,从南阳到了北京。在京期间,他结识了来自吉林的常。

    俩人相见恨晚,感情不断升华。不久,常为熊生下一个男孩,一家人可谓幸福美满,后来,熊入狱后,家庭重担全落在了常的肩上,她既打工养家糊口,还得含辛茹苦照顾孩子。

    因为路途遥远,常没能到监狱看望熊。身陷囹圄的熊不能正确理解妻子,经常胡思乱想,甚至认为常不来探视,是变了心。

    因此,他改造不积极,经常情绪低沉。针对熊的错误思想,管教干部一边苦口婆心加以引导,一边加强教育,还特意给常发去帮教邀请函。

    常收到邀请函,并了解到熊犯的改造情况后,立即放下手中的活,千里迢迢从吉林来到河南。在狱内,熊见到匆匆而来的妻子时,所有疑虑一扫而光。

    为了使他俩增强感情,焦作监狱还特为他们办理了同居手续。 大学教授大墙里面摆课堂 邢建昌,河北师范大学中文系主任,河北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他执教20年,可谓桃李满天下。然而,双节之前,他却以“服刑人员亲属”的身份,应邀到焦作监狱做帮教工作。

    一时间,他感到羞耻、不安。在列车上,他将事先写好的演讲稿看了又看,最终还是撕了。

    然而,就在他跨入监区亲眼目睹了监狱的改造、生活环境之后,他又重新决定演讲,一定要发自肺腑地为在押服刑人员上一堂生动的“政治课”。 在台上,他亲切地把服刑人员称为“朋友”、“弟弟”,因而赢来了如潮水般的掌声。

    他语重心长地讲道:“朋友们,一个伟人曾哲理性地讲过一个人不怕犯错误,怕就怕不改正错误。你们从一个自由人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一步步走入监狱大门,就是由一点点的错误开始的。

    如果第一次犯了错误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以后若要继续犯错误,人们还会原谅你吗?你自己还会再原谅自己吗?不会、不会、全社会都不会原谅你。知耻而后进,朋友们,努力吧,明天的太阳在期待着你们,明天的生活在等待着你们。”

    演讲结束之后,有许多服刑人员当晚难以入睡,六监区服刑人员王某激动地说:“听了邢教授的话,我不由想起了外面的世界、外面的亲人和以前的所作所为。身陷囹圄,只有努力改造,悔过自新,才能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人。”

    慈母落泪熬白头发盼儿归 “妈妈的心,母亲的泪,可怜天下父母心……”在帮教演唱会上,服刑人员黄某和母亲合唱一曲《思乡之情》,把无私而博大的母爱演绎得淋漓尽致。唱到动情处,黄某跪倒在母亲面前,泪流满面地连声叫道:“妈妈,儿子知错了!”母子俩泣不成。

    8.谁给一个关于“监狱罪犯减刑情况”的调查报告

    05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减刑案件3941件,其中经审理裁定减刑3896件,未批准45件,改变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的394件。

    受理假释案件122件,其中经审理后裁定假释98件,未批准24件。几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努力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感化功能,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组织审判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由审判监督庭承担的,面对案多人少的困难,院领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调配人力资源,精心组织工作团队:一是,庭领导分工负责,庭长负责全面指挥协调,确定一名副庭长具体分管协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在现有审判人员结构的基础上,组成2个合议庭,由8名审判人员承担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三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即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审判长对适用法律和评议结果负责、庭长对审核结果负责。通过整合审判力量,强化了团队合作,汇聚了审判实力,落实了工作责任,保证了审判工作的质效。

    经过多年来的工作努力,审判监督庭不仅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的先进集体,今年又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先进单位被推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二)规范审理程序,力求公开公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的审理程序,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从立案、分案、审理到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

    根据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经过调研和论证,在原有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召开听证会和服刑人员座谈会、提审、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实现了部分案件的公开审理,促进了公正。从2001年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采用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前的公示制度,并在全省率先组织实施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程序。

    2005年至2007年,共对152件案件组织了听证,实现了由原来的“审批”到现在“审判”的转变。审理中严格执行合议制,对每个案件都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防止暗箱操作和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

    (三)坚持法定条件,确保办案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的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监狱、梅河口监狱及市辖六个看守所多次召开干警和罪犯座谈会,讨论制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体应用规范》,对《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执行中,除依据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分情况外,着重加强了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正确界定确有悔改表现,准确认定罪犯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恰当地把握减刑幅度。

    2005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69名罪犯不予批准减刑或假释,占全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1.7%,对394名罪犯的减刑幅度进行了从严控制,占受理减刑案件总数的10%。通过调研和论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率先提出将罪犯在服刑期间执行附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况作为其是否认罪服法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一做法被省高院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并受到了最高院的充分肯定。

    三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中共执行附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680件,合计金额151万余元。另外,还加强对假释罪犯跟踪回访,(对假释犯人的监管工作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了解假释犯人在假释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三年来共对20余名假释犯人进行了抽查回访,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

    (四)加强联系沟通,主动接受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次制定涉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前都召开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罪犯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2007年底,邀请市公、检、法、司等有关机关召开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联席会议,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全过程,变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异议的案件,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如会后不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通化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张某呈报减刑间隔期不够的建议,经过审查,确认情况属实,终止了对张某提请减刑的建议的审查。

    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召开减刑、假释听证会时邀请执法监督员、法官监督协会会员等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力量不足,制约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办理130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

    目前,负责具体审理工作的只有两个合议庭、8名审判人员。现有办案人员全部是庭里的办案骨干,除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外,还要承担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工作量较大。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极易顾此失彼。受办案人员数量制约,减刑、假释案件仍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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