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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养殖场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什么写

    给你个参考:

    郑州市畜牧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印章): ******

    申请单位地址: *市*县*乡*村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委托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事实和理由: 本场按照《畜牧法》和《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豫政办〔2009〕90号)的要求,并逐条对照进行了详细的自查,认为已经种猪生产的相关要求。现特向市畜牧局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年 月 日

    2.养牛牧场申请书怎样写

    养牛场申请牧场登记参考资料

    壹、申请『牧场设立许可』,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份。

    二、建筑执照二份(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筑物证明文件,使用他人所有建筑物另具提供使用证明文件)。

    三、经营计画书二份。

    四、牧场工程图样(包括位置图、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二份。

    五、畜牧设施说明书(包括饲料制造设备及禽畜粪尿处理设施)二份。

    六、场地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二份(使用他人所有土地应加附土地使用同意书,内含地号、面积、期限、条件)。

    七、土地作畜牧设施同意使用核准文件影本(与正本相符)二份。

    都市计画农业区申请设置农业「畜牧」生产必要设施时,检附农业及环保单会勘记录。

    八、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学资历证明文件二份(种畜、种禽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畜牧技师或兽医师。生产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职业学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兽医科毕业,或曾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畜牧专长训练一个月以上,得有结业证明书,或具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经乡镇市区公所证明其资格)。

    九、种畜牧场须具备家畜登录、登记资料二份(用以配种之公畜须全部具有血统登录证书,母者须半数以上具血统登录)。

    十、牧场现有家畜禽饲养种类目的及用途详细个别记载表二份。

    视牧场登记别检齐一至十项文件送请牧场所在地之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办理。

    牧场於许可设立后,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逾期原许可失效。

    牧场设立登记申请书件其他注意事项:

    1. 牧场场名:公司组织者於国内无相同名称。合夥及独资经营者於同县辖内须无相同场名。

    2. 牧场场址:编养门牌号码者述明门牌号码,未编门牌号码者书明牧场所在土地之地段地号及负责人住址、联络地点。

    3. 资本总额:公司组织经营之牧场,牧场资本额需与公司资本额分开列明。

    4. 公司组织经营之牧场,公司执照营业项中须具有家畜禽产销之项目。

    贰、申请『牧场登记』应具之书件:

    一、牧场设立许可同意书影本(与正本相符)二份。

    二、县市主管机关会同环保机关派员实地勘查禽畜粪尿处理设施报告。

    三、环保单位或其认可单位最近六个月内放流水检验合格报告。

    四、畜牧场图记印模、负责人印章印模。

    县市主管机关接到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应先会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派员实地勘查,其排放水经检验合格后,分别核办或核转。省主管机关接到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得派员会同县市人员复查,在凭核发牧场登记证书。

    参、申请『牧场变更登记』事项应具备之各种证明书件:

    一、牧场申请变更登记审查签办单一份。

    二、牧场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份。

    三、依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具备之各证明书件各二份。

    3.养牛牧场申请书怎样写

    养牛场申请牧场登记参考资料

    壹、申请『牧场设立许可』,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份。

    二、建筑执照二份(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筑物证明文件,使用他人所有建筑物另具提供使用证明文件)。

    三、经营计画书二份。

    四、牧场工程图样(包括位置图、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二份。

    五、畜牧设施说明书(包括饲料制造设备及禽畜粪尿处理设施)二份。

    六、场地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二份(使用他人所有土地应加附土地使用同意书,内含地号、面积、期限、条件)。

    七、土地作畜牧设施同意使用核准文件影本(与正本相符)二份。

    都市计画农业区申请设置农业「畜牧」生产必要设施时,检附农业及环保单会勘记录。

    八、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学资历证明文件二份(种畜、种禽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畜牧技师或兽医师。生产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职业学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兽医科毕业,或曾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畜牧专长训练一个月以上,得有结业证明书,或具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经乡镇市区公所证明其资格)。

    九、种畜牧场须具备家畜登录、登记资料二份(用以配种之公畜须全部具有血统登录证书,母者须半数以上具血统登录)。

    十、牧场现有家畜禽饲养种类目的及用途详细个别记载表二份。

    视牧场登记别检齐一至十项文件送请牧场所在地之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办理。

    牧场於许可设立后,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逾期原许可失效。

    牧场设立登记申请书件其他注意事项:

    1. 牧场场名:公司组织者於国内无相同名称。合夥及独资经营者於同县辖内须无相同场名。

    2. 牧场场址:编养门牌号码者述明门牌号码,未编门牌号码者书明牧场所在土地之地段地号及负责人住址、联络地点。

    3. 资本总额:公司组织经营之牧场,牧场资本额需与公司资本额分开列明。

    4. 公司组织经营之牧场,公司执照营业项中须具有家畜禽产销之项目。

    贰、申请『牧场登记』应具之书件:

    一、牧场设立许可同意书影本(与正本相符)二份。

    二、县市主管机关会同环保机关派员实地勘查禽畜粪尿处理设施报告。

    三、环保单位或其认可单位最近六个月内放流水检验合格报告。

    四、畜牧场图记印模、负责人印章印模。

    县市主管机关接到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应先会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派员实地勘查,其排放水经检验合格后,分别核办或核转。省主管机关接到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得派员会同县市人员复查,在凭核发牧场登记证书。

    参、申请『牧场变更登记』事项应具备之各种证明书件:

    一、牧场申请变更登记审查签办单一份。

    二、牧场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份。

    三、依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具备之各证明书件各二份。

    4.怎样申请养殖场的合法手续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怎样申请养殖场的合法手续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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