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侵权案民事判决书范文
一、法院判决书样本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再____号 抗诉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及___(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____人民检察院作出____号民事抗诉书,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出庭。申诉人____、被申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____(概括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____称,____(写明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
一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____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二审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二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____(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本院再审认为,____(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____项、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____; 二、____。(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 审判员_____ 审判员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书记员_____ 【说明】本判决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制定。
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受指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用。 扩展资料: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三、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四、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
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案例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纳溪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陈建民,男,生于1953年12月12日,汉族,中医大专文化,个体中医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较场坝皮化厂小区。
委托代理人刘先赋,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明,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慈云寺102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该报社总编辑。原告陈建民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3月1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3月21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3月29日提出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
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期限三十日届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7月13日,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于7月21日上午8:30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7月15日回复本院,因工作忙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于2005年7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建民及其诉讼代理人宣明、刘先赋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的法定代表人赵颖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法定的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民诉称:自己从宣传中医养生学和探索生命极限的角度出发,于2004年3月20日至5月7日,由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全程监督、公证,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蜂峡开展了禁食49天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2004年5月7日,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出具了(2004)雅市证字第506号公证书,证明:“陈建民于2004年3月20日起至2004年5月7日止,在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景区接待中心外草坪上搭建的离地10米高的玻璃房内进行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符合《“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细则》的规定;陈建民在上述期间开展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的结果真实。
“ 2005年1月4日和5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周刊以及网络版上公开发表《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将原告禁食49天的活动评定为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使用了“有违公序良俗”“挑战人们道德底线”“商业闹剧”等侮辱性词语,还配以漫画丑化其形象。自己行医32年,为人诚实守信,做事敬业守法,没有不良记录,社会评价良好。
被告公开发表的“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的报导,误导社会公众,贬损了原告的人格,诋毁了原告的信用,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信用程度下降,使原告精神受到损害,行医执业受到影响。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陈建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2、陈建民中医大专毕业文凭、执业医师证书、个体行医执照、“建民诊所”执业许可证,证明原告合法从事中医专业、行医执业的社会身份;3、陈建民荣誉证书、奖状,证明原告在2005年1月5日以前社会评价较好的事实;4、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雅证字第506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原告陈建民于2004年3月20日起至5月7日止,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蜂峡景区接待中心外草坪上搭建离地10米高的玻璃房内进行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符合活动的细则规定,活动结果真实的事实;5、四川省泸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5)泸证字第29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公开刊登《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并插配“骗局之(1)?中医绝食四十九天”漫画的事实;6、证人龙腾丽、蒲利华、王祖明的证词,证明被告的文章发表以后,原告陈建民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的事实;7、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实用法医学》第180页至181页,证明成年人只饮水,不摄入其他营养,可存活40?90天的事实。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即2005年1月5日?2005年1月11日《北京科技报》周刊,证。
五、根据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母)与被告李**(子 爱
你好,你说的情况不清楚,以下借签下,如果法院判决了,再可以写民事判决书,没有那你要写的是民事起诉状。
调解不等于判决。还有把分给我。
浪费我不少时间。 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母)(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清姓名基本情况 被告:李**(子) (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清姓名基本情况 原告:张**(母)诉被告:李**(子)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我将被告养大成人并为其操办婚事,分家后为其购买2000元的家具,现我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按分家协议向被告索要各项费用,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分家协议书等证据材料。
请求判令:(1)张**随三个儿子轮流住、吃,病重时在谁家住谁家,但三个儿子得轮流伺候。(2)每人每月包张**1斤油、30元钱、白面20斤、玉米面10斤,每年每人包张**生活用煤700块,医药费三个儿子均出。
****年8月,被告以住房紧张、生活困难为由不尽赡养义务,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遂于当年9月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变更了具体请求,即:每月给付白面15斤、玉米面15斤、油1斤、煤球50块穿衣及零花钱30元,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三分之一,有病住院轮流伺候天数三分之一,百年后事业承担三分之一,每年过春节费用100元。
被告辩称:“妈妈要我支付每月100元生活费、白面50斤、玉米面20斤、油2斤、煤球150块,过年轮流向她支付300元费用,要求过高,我无能力满足。 ”被告以其每天捡破烂维持生活,不能接受原告的意见,不接受法院调解。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之间协议:(1)张**随三个儿子轮流住、吃,病重时在谁家住谁家,但三个儿子得轮流伺候。
(2)每人每月包张**1斤油、30元钱、白面20斤、玉米面10斤,每年每人包张**生活用煤700块,医药费三个儿子均出。 被告以住房紧张、生活困难为由不尽赡养义务,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遂于当年9月起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XXX法条。判决如下: XXXXXXXXXX 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之日起15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XX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时间加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
六、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 范 文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李**审判员:管**199*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万**(****)*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七、如何书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安城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毛志朋,男,200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系安福县瓜畲乡金新红盾希望小学学前班(一)班学生,住安福县瓜畲乡新安村新安70号。
身份证号码:362429200203041713. 法定代理人毛爱民,农民。系毛志明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外生,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琳,女,199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系安福县瓜 畲乡金新红盾希望小学二年级(一)班学生,住安福县瓜畲乡金溪村第一组。
法定代理人彭木生,农民。系彭琳之父。
被告安福县瓜畲乡中心小学。地址:安福县瓜畲乡。
法定代表人彭桂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龙昌,男,该校副校长。
原告毛志朋与被告彭琳、安福县瓜畲乡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瓜畲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志朋及其法定代理人毛爱民、委托代理人陈外生和被告彭琳及其法定代理人彭木生、瓜畲中心小学的委托代理人肖龙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志朋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是被告瓜畲中心小学下属金新红盾希望小学学前班的学生。
2008年3月11日13时许,原告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被告彭琳故意用脚绊倒原告,导致原告跌伤左手致左骨骨折。出事后,原告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及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的费用。
经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索赔,均遭到拒绝。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16.38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639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36616.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琳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在自己教室里玩,是原告自己蒙着眼睛走到被告的教室里来撞到被告,不是被告撞到原告,原告当时在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医药费都给予报销,这就证明是好了。
何况当时原告和学校都没有找我们,事情过了三个月才告诉我们,我们不可能赔偿。 被告瓜畲中心小学辩称,被告下属金新红盾希望小学只有两个老师,为了安全起见对学生进行全封闭管理,中午是学生家长送饭给学生吃。
2008年3月11日中午吃饭的时候,金新红盾希望小学校长毛江北在厨房里炒菜,菜还没有炒好,学生就来找毛江北说一个学生跌倒了,毛江北扶着这个学生的手,他说手好痛。接着毛江北打电话给学生的家长,将学生送回家,并叫小孩家长赶快送小孩去医院治疗,告诉他们可以拿医疗费发票来报销。
之后毛江北到教室问学生,一学生告诉毛江北,当时是毛俊凯在前面跑,原告毛志朋在后面跑,这两个小孩是用矿泉水瓶子的商标蒙着眼睛跑,被告彭琳的脚伸出来拌了这两个小孩一下,跑在前面的小孩没有跌倒,后面的毛志朋就跌倒了。毛江北批评了彭琳,并要她父亲明天来学校,第二天彭琳父亲没有来,之后一直没有来。
原告父亲毛爱民拿发票来学校,毛江北问他小孩的伤情是否要紧,他说不要紧,当时毛爱民认为只花了500元,也没有说要彭琳父亲彭木生赔偿。到了6月份的时候,毛爱民来学校说毛志朋的手还有痛,县人民医院的院长批评了主治医生,对小孩进行了第二次复查,结果小孩骨折错位了,医院建议转到南昌医院进行治疗。
原告从南昌回来之后,毛爱民到学校要求报销6000元钱,毛江北找到彭木生、彭木生的哥哥、毛爱民一起调解,要彭木生赔偿2000元钱,当时彭木生答应出钱,并说第三天才能确定,结果三天之后毛爱民打电话给彭琳父亲要他来,他不愿意出这个钱就没有来。之后毛江北和毛爱民一起到彭琳家里,当时彭琳的母亲在家,毛爱民要他们出1000元钱,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出,就这样原告父亲起诉到法院。
虽然这个事发生在中午,但学校为了学生的安全对学生进行了封闭式管理;学校在学生出了事之后能够积极联系双方学生的家长,对双方也进行了调解。对于我们学校是否有责任就由法院来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志朋系被告瓜畲中心小学下属金新红盾希望小学学前班的学生,被告彭琳系金新红盾希望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金新红盾希望小学面临公路,考虑学生的安全,学校要求学生自带中餐或由学生家长送餐,对学生进行封闭式管理。2008年3月11日中午吃完中饭休息时,原告毛志朋和同学毛俊凯用手拿矿泉水瓶的塑料商标纸蒙住眼睛追跑玩耍,在经过被告彭琳的教室,毛志朋被彭琳的脚绊倒,致使毛志朋左手受伤,金新红盾希望小学校长毛江北将原告送回家,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到安福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认为原告伤情通过锻炼可以自行恢复。
原告未住院,用去医药费49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毛爱民将发票拿到学校,学校到保险公司报销286元给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医药费不多,没有要求两被告赔偿。后原告自行锻炼两个多月到县医院复查,发现左手骨折错位,毛爱民与医院理论,医院补偿原告各项费用6000元。
后原告到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药费7416.38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600元,农村医疗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