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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民事纠纷案件范文

    一、民事纠纷案例

    案例:甲遗失一物被乙拾到,有目击证人且愿作证,甲便向其讨要,乙推说被他丢了拒不归还,后来,乙从其门口路过,乙因为甲说了一句把门关好防止小偷双方便发生口角,以至大打出手,(乙先动手,且提了块板砖打中甲方),双方均受伤,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分析:如果鉴定伤的很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建议报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二、民事纠纷的案例

    1、吴某珍诉深圳XX医院美容手术侵权案

    要点: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非医疗事,代理原告从医疗主体和举证责任角度出发胜诉。该案媒体有跟踪报道。

    2、何X俊诉东莞南山XX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代理原告)

    要点:在当事人举证不足的前提下,代理当事人积极调解,促成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

    3、曾X慧诉罗湖区XX商铺转上纠纷案

    要点:在我方当事人一审判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与同事共同代理二审、成功撤消一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有效合同利益。

    4、黄X坤、黄X琴诉南山XX学校监护不当案

    要点:原告的女儿在南山永成学校就读,放学后由于学校未接送回家,而导致在校园外发生交通事故,代理原告追究被告的监护过错的民事责任。并促成有关部门取缔该学校。该案媒体有跟踪报道。

    5、段X平诉深圳市XX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要点:在原告居间成功而被告否认合同的情况,代理原告通过电话录音和利用证据规则而成功胜诉。

    6、周X诉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快餐消费权益案

    要点:一份快餐引起的消费权益保护诉讼——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代理原告成功主张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并获得精神赔偿。该案在媒体有跟踪报道!

    7、方X诉龙岗区XX小学人身伤害案

    要点:方X之子在XX小学读小学,课间被校园内的一辆杂货车撞亡,代理原告向被告要求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赔偿,共获一百多万元赔偿金该案在媒体有报道!

    8、XX*D*WIDNER诉深圳市XX眼科医院手术侵权案

    要点:美国公民XX*D*Wildner在深圳市XX眼科医院做眼科手术而致眼部严重不适,代理其主张患者权益,指出医院在行手术前的签字协议有隐蔽性误导。该案有媒体跟踪报道!

    9、李X新、陈X芬、文X宗等诉深圳市XX兴实业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要点:因情势变迁导致原告租赁的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代理原告通过诉讼,解除租赁合同,使原告获得合理赔偿。

    10、林X添诉刘X借款案

    要点:原告被告原为朋友关系,原告赠与被告若干款项,但双方朋友关系破裂后,原告把该款主张为借款而诉请返还。代理被告对抗原告主张,成功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定驳回原告诉求:此案媒体有报道.

    11、胡X明诉XX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要点:为成功追回巨额借款,代理原告提起诉前保全,扣押被告租赁收入,并通过诉讼判定借款有效,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执行。

    12、金X诉深圳市XX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要点:金X书法作品“贺”字被XX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代理金X向被告成功索赔,该案争议较大,也是比较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媒体有跟踪报道!

    13、左X明诉付X英产品质量纠纷案

    要点:有人说原告买假打假,并受到人身威胁,为维护原告正当权益,代理原告通过诉讼讨回说法,尽管原告没有被视为消费者,但是仍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13、六旬老人洗澡中突发心脏病,猝死在水池中,浴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浴池有义务保障浴客的安全,负有导致老人死亡的次要责任,并判定浴池赔偿死者2万元。

    三、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

    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

    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

    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

    四、有关于民事案件申诉书的样本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民事纠纷案例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六、民事纠纷案例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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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民事纠纷案例 ~~~

    如果确实能确定是她先动手,那么的话你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如果你把她打成轻伤,而你没有受伤的话,你只需赔偿她部分医疗费就可以了,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如果调解不成,你就让她对你进行民事诉讼好了,其它不用管她,反正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1、如果如你所说,是她先动手,则属于正当防卫。她没有使用凶器,你也没有,则不构成防卫过当问题,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2、如果调查不清是谁先动手,法院一般会判定为互相欧斗,彼此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她没有轻伤,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

    3、如果你负刑事责任的话,就不会有调解了。可见这里你只是应该负民事责任,所以不用被判刑的,请放心..不过如果她做了伤情鉴定,是轻伤以上的话,就不同了。

    你还是再具体了解一下情况吧。

    八、民事纠纷案例

    案例:甲遗失一物被乙拾到,有目击证人且愿作证,甲便向其讨要,乙推说被他丢了拒不归还,后来,乙从其门口路过,乙因为甲说了一句把门关好防止小偷双方便发生口角,以至大打出手,(乙先动手,且提了块板砖打中甲方),双方均受伤,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

    分析:

    如果鉴定伤的很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建议报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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