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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应诉备案报告范文

    一、什么是行政应诉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 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做好 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 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 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 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健全行政 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 度。 上述有关行政应诉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对加快推 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三、什么是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备的范围: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 需要报备的材料:1、备案报告;2、正式文件;3、起草说明;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电子文本。

    一、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2、单位内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 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6、会议通知; 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 8、人事任免决定。 二、报备的时间 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

    四、行政复议成功率多大

    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很低,不过还是要根据事故现场而定。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

    第二阶段是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

    行政复议必须要自己提供足够的材料才可以的,一般情况下,这个行政复议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只要自己的材料充足,足以进行推翻的话还是会有很多的机会,出现了一些对自己不公平的事情的时候,那么就要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五、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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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

    六、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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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能帮到你吧!^_^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

    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

    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

    七、如何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应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执法协议后,提请同级政府审查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资格证明。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一是要严把发证关。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通过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

    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要认真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要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记载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持有情况。当执法人员辞职、辞退和退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及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毁损遗失的,要责令该执法人员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报发证机关验审换证,逾期未验审的应予注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

    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是抓好专门执法证件的备案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专门的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颁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材料。

    三是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查职责。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全面、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

    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和公布。

    经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公布。 五是要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该文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受理。 六是要强化工作责任。

    不依法履行报送职责、审查职责和不认真及时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都应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而无人受理的问题,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范围,凡符合行政复议要求的,都要受理。

    要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行政复议制度,积极地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和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责令限期履行。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责令依法赔偿。要严肃行政复议纪律和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 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是上级行政机关了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建立全市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网络。

    六、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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