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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标示的管理范文

    有机食品标志的标志管理章程

    (1995年10月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授予工作,保证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有机(天然)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有机(天然)食品是指经有机食品颁证机构确认的,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切可食用的农副产品,包括粮食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野生天然食品等及其加工产品。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是用来证明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性标志,可以和食品商标同时使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和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标志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食品目录。第四条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申请、审查和批准第五条申请有机(天然)食品标志者,应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提交《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申请表》,出具下列资质证件: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2、产品执行标准;3、商标注册证;加工企业还须提交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达标证明。农户申请的,可持村民委员会或乡级政府的介绍信。

    第六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第七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查期一般为3~6个月。处于向有机(天然)食品生产转变过程中的产品,审查期为1~2年。

    第八条申请人在接受审查期间,有义务积极协助审查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并接受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现场检查、原材料追踪审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样检测。第九条对经审查,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发给《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允许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对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章标志的使用与监督第十条《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是许可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天然)食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第十二条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持有人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第十三条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证书号码。

    第十四条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第十六条在《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3、产品名称变更的;4、使用新的商标的。第十七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对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

    对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的产品,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第十八条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要求建立帐目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申诉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投诉:(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的;(二)对撤销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异议的;(三)不按规定收费的;(四)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投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投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国家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撤销该证书。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有机食品标志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以进一步严格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便捷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查询、辨识。

    来自国家认监委的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在有机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凸现。为此,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新版实施规则、认证目录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也同步开通启用,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

    根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3月1日起,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2012年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印制带有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国家认监委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仅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严禁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行为。在2012年3月1日后,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单元1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公告明确要求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开展信息报送。即按照《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认证机构数据报送工作指南》要求,制订本机构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在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给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前,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信息传送至备案系统。建立备案信息的电子台账或相应的信息系统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发放、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同时,加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及时通知颁证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规定暂停、撤销该认证证书,并告知相关销售单位。各认证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市场抽样,验证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合法、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者可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的“有机码查询”栏目中,输入所持产品上的有机码,查询该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所对应的获证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对查询结果有疑问,可根据备案系统提示信息,联系相应认证机构进行核实,或拨打12365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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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 有机食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十条 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怎么写关于绿色食品的议论文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 历史背景 定 义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分为A级和AA级绿色食品,AA级绿色食品等同有机食品。 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农产品颁证组织颁发证书的一切农产品。

    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出自美国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条例) 农业部: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农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产品涵盖范围 食品 食用农产品、纤维材料、药材及药用材料 食用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名称及标识 统一的绿色食品名称及商标标志,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日本注册 全球范围内无统一标志,各国标志正显现多样化 国家、地方、部门有不同的标志 特征 环保、安全(两者并重) 环保(重环保,强调特殊农产品安全) 安全、环保(重安全、需环保) 产生时间 1990年农业部发起,1993年农业部发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研究于40年代,起步于70年代,80年代进入稳步发展阶段。[重要事件:1972年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1991年欧盟委员会通过有机农业条例(2092/91);2000年美国联邦立法] 80年代后期,部分省、市开始试点实施。

    2001年,农业部提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产生背景 90年代初期,在基本解决农产品的供需矛盾后,政府开始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 环保主义运动;发达国家农产品过剩与生态环境恶化的矛盾。

    在解决数量的供需矛盾后,近几年来,农产品安全问题尤其突出。 追求目标 环境良好、食品安全优质 回归自然 基本安全 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 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证明商标注册、管理条文 欧盟2092/91条例,美国联邦“有机产品生产法”,日本农林产品品质规范(JAS法)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机产品法规 农业部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 标 准 性质 推荐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 以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为代表的民间组织标准和各国政府推荐标准并存 产品标准、环境标准和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为强制性国家及行业标准,生产操作规程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

    结构 环境质量、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 生产加工、贮运技术标准,无环境和产品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发布情况 发布了52项标准,其中7项通用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业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动物卫生等7项通用标准),45项产品质量标准。 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的“有机农业和产品加工基本标准”;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韩国等都已制定有机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4类农产品的8个强制性标准;农业部发布了73个标准(NY5000等系列)。 水 平 AA级等效采用欧盟和IFOAM有关标准的原则;A级产品标准参照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欧盟质量安全标准,高于国内同类标准的水平 强调生产过程的自然与回归,与传统所指的检测标准无可比性 部分指标等同于国内普通食品标准;部分指标略高于国内普通食品标准。

    组织和运行 管理体系 1、农业部所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部分计划单列市成立了40个委托管理机构,有的省、自治区的管理机构延伸到市、县; 2、把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注册,以技术标准为依 据,检查、检验结合的全程质量控制;3、依据“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监督。 1、政府授权、认可或确认认证机构; 2、认证机构按法规、条例实施认证;3、产品实施市场监管。

    农业部 认 证 体 系 机构类型 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 1、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民间或私人的认证机构,如美、日、欧盟部分国家; 2、唯一的政府所属的机构,如丹麦、捷克、韩国。 农业部正在组建 认证方法 依据标准。

    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检查生产、加工过程 认证程序 1、申请:填写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2、检查:检查员实地核查、确认其真实性; 3、产地环境质量监测(水、土、气) 4、全面审查申报材料、检查员报告和环境监测评价报告;5、产品质量抽检;6、审批。 1、申请:填写表格,提供地图和生产记录、购销单据等;2、检查:检查员实地观察、确认其真实性;3、检查后活动:检查员呈交报告,认证机 构审批。

    农业部正在组 检 测 体 系 资格条件 1、环境质量监测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2、遵守《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委托管理办法》; 3、熟练掌握绿色食品标准。 无 农业部所属监测机构 机构数量 国家和省级环境质量监测机构5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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