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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论证发言稿

    1.挖孔桩专家论证会需要写发言稿吗

    需要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摘录) 根据建质【2009】87要求,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挖孔桩专家论证会需要写发言稿吗

    需要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摘录) 根据建质【2009】87要求,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专家论证会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专家论证会”应该由“局外人”召集,或者由当事几方共同组织,最忌由一方当事人主持。因为如果由一方召集,论证会的倾向性就在所难免。刘涌案的这个“专家论证会”就是由刘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召集的,其公正性当然要受到质疑。

    二,“专家论证会”的参加人应该邀请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专家,而不应该只选择某一种声音的代表。刘涌案的这个“专家论证会”,十四位专家的意见竟然完全一致,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这些专家精心挑选的。连日来有不少未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对刘涌案改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即印证了这一点。

    三,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对论证的对象必须有全面的了解,这是论证结果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不然就可能是“瞎子摸象”。然而,刘涌案“专家论证会”上的案情材料显然是由田文昌律师提供的。参加论证的陈光中教授就明确表示:“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掌握的材料不够,律师的一面之词也可能片面”——这实在太荒唐了:连案情都不十分了解,还怎么论证?明知一面之词可能片面,又怎么敢在意见书上签字呢?

    四,“专家论证会”不应该收受财物,至少不能接收一方当事人的财物。专家论证也是一种学术交流,本来就不应该有经济上的报酬。而如果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就难免“学钱交易”的嫌疑,目前还没有哪位专家站出来否认自己收了钱物。

    五,“专家论证会”应尽可能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内容,因为公开是公平的保障。

    六,“专家论证会”如果形成“意见书”,就一定要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这对于由一方当事人召集的论证会来说,尤其重要。刘涌案“专家论证会”的“意见书”具体有哪些内容,尚不得而知,但从几位参加论证会的专家访谈的内容来看,他们的意见显然不能自圆其说。终审判决书对改判的理由含糊其词,这本是最受质疑的问题,但面对记者的提问,几位教授同样说不出个所以然,只是高谈“保障人权”、“法治精神”,这实际上是“王顾左右而言它”。

    4.简述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4.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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