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所申报承诺书
1.最新公司住所承诺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公司住所诺书范本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县、市)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住所要求 普通企业注册对场地需求为:公司租赁期必须是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地址必须是商用、商铺、办公室等商用性质,必须是有着街道办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规备案的地址 特殊性质企业对场地要求: 一般纳税人,30平方以上。 酒类批发企业 50平方以上。
中型餐馆需要150平方以上等等。
2.济南居住房可以用作注册公司地址吗
不可以。
根据《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应当另行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在住改商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注册登记。
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审批时需依法审查房屋产权用途和经营用途的一致性。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与经营活动相一致的的权属和用途证明,住宅等非经营用途的房屋不能登记为企业住所的。
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本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备案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或者终止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变动(撤销)备案手续。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商务秘书企业提供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凭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合同(协议)和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住所后加注“(由**托管)”。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首都之窗-住宅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3.“住所使用证明”是哪些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
4.注册公司时有一份住所登记承诺书,里面的建筑结构填什么
是什么建筑结构就填什么建筑结构。比如,您的住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和筒体结构。
建筑结构类型
按建筑物以其结构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四大类。
1、砖木结构:
用砖墙、砖柱、木屋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像大多数农村的屋舍、庙宇等。这种结构建造简单,材料容易准备,费用较低。
2、砖混结构:
砖墙或砖柱、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这是目前在住宅建设中建造量最大、采用最普遍的结构类型。
3、钢筋混凝土结构
即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梁、板、柱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此类结构类型主要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
钢筋混凝土建筑里又有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等。目前25—30层左右的高层住宅通常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4、钢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它自重轻,能建超高摩天大楼;又能制成大跨度、高净高的空间,特别适合大型公共建筑。
5.居民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需要什么样的四邻协议
您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109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和市规委研究,根据近几年在居民住宅办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不干扰居民生活,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现就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关于以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5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如与本通知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望采纳,谢谢
6.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是怎样的
为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 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
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
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 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