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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

    1.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怎么写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因我单位**物品使用年限已久(或者是别的原因),现在申请处置(报废、出让、捐赠等),请审批。

    **(单位)

    时 间

    还要填写个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2.资产管理方面的情况

    很多投资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时间仔细的去打理自己的资产,当看到别人越来越富有之后才想要将资金从银行拿出来做投资。

    投资者选择去进行资产管理业务也是一种投资,但是投资就会有风险,下面腾信配资网就为大家仔细的讲解一下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在哪里。 风险一: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风险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资产亏损。 这是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该风险按《试行办法》规定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投资者承担。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风险三: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投资者资产受到损失。

    风险四: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投资者资产损失、违约或与投资者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受到损失。

    如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3.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购置日期 单价(元) 数量 金额(元) 使用方向 □教学 □科研 □办公 □后勤 □其它 合计(元) 处置形式 □报损 □报废 □出售 □出租 □出借 □其他 处理 结果 处置原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技术鉴定 意见 鉴定人员(签字): 年月日 申请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领导 审批意见 年月日 申请部门: 编号: 注:1.由使用部门详细说明处置原因(特殊情况另附材料说明); 2.技术鉴定意见由使用单位或资产、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填写;3.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4.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

    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

    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

    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5.国有企业资产如何处置

    一,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二,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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