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散五保的情况说明
1.五保户分散供养的法律法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2.分散五保可不可以在外地享受五保待遇
可以的。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1.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五保户吗
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五保人员中的一类,可以享受五保政策。
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
扩展资料
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农村五保户的“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分别是什么意思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供养形式: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集中供养和在家的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5.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6.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五保么
是的。
1、特困户就是: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百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度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无法定扶养义务专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3、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属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