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医疗保险漏入情况说明

    1.如何应对医疗附加险漏保情况呢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附加险种,起的作用有限,而投保人对其的重视程度也较低。

    附加险的漏报问题时有发生,责任在谁,下面就为你讲解一则案例,来看看纠纷双方的说法。 最近,在海东某机关上班的黄先生为他母亲的保险漏保的事情而很闹心,他于2006年9月14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为母亲投了国寿99鸿福两全&r(主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每年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保费。

    今年9月20日,他到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营业大厅续交保费时,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告知黄先生,他母亲的附加险已于去年11月自动中止了。这让黄先生感到困惑不解,按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合同效力失效之前催告投保人交费,但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没有这样做。

    为此,他多次到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讨要说法,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在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给他母亲和姨娘分别投保了鸿福两全(99)&r加住院医疗保险。

    今年9月20日,他到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营业大厅续交保费时,才知道,他母亲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已于2009年11月自动中止了。 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答复:当时我没受理附加险的保费交纳业务,发票上不可能有附加险保费的交费记录。

    &r,黄先生再次让工作人员查询电脑和纸质资料,始终没找到交费记录。黄先生认为,在交费之前,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先核实投保人的保险险种,告知投保人应交的保费,可是工作人员没有这样做,导致附加险漏保。

    黄先生说,附加险的合同书里明确规定,附加合同保险期为一年,若在保险期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作不续保的通知,这个附加合同视为续保。黄先生在投保的几年时间里,从来就没有给保险公司出具不续保的书面通知,按规定,附加合同应该视为续保。

    但保险公司没有按规定操作,单方面中止合同。 中国人寿平安支公司柜面经理苏辉邦告诉记者,黄先生在附加保险条款规定的宽限期60天内仍没有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就失效。

    这是导致附加险遗漏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若要附加险合同复效,被保险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体检,经保险公司核保后承担保险责任。

    2.写证明(我已参加医疗保险,

    亲 您的问题能说明一点嚒?

    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企业缴纳 个人也有交的 但是相对较少

    而且地域不同 政策也不同

    我在辽宁 这边有的地市是缴满15年以后可以享用 有的地市是断档后不能补缴

    建议你去当地社保局或者劳动局咨询一下 如果距离远也可以先打114查询一下社保咨询窗口电话询问相关

    如果你是想要一个你已经缴纳医保的证明 那么格式如下:

    证明

    本人**,身份证号:******************。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社保号:**********。

    特此证明

    3.医疗保险说明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职能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的发展 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

    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立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

    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

    商业医疗保险 分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

    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

    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

    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

    这部分津贴可以对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等。 “锦上添花”的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通常来说,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则比较适合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搭配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没有直接联系,只要住院或者手术,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投保案例陈女士,家庭主妇,30岁。

    为自己先生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00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今年8月,陈先生因病住院60天。

    出院后,陈先生不仅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付,而且三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36000元(200元/天*60天*3)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杨女士为其先生选择的是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

    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 的一种。

    费用型医疗保险 费用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目的是补偿客户的医疗费,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理赔范围与“社保” 基本一致。

    无医保如何购买:首先投保费用型医疗保险因为根据现在的医疗水平,一般的疾病住院治疗时间为10天左右即可,投保费用型产品,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若按80%的比例报销,就可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若投保津贴型医疗保险产品,通常只能在第4天获得理赔,如果住院天数是10天的话,按每日津贴250元,可赔付1500元,相对而言,理赔的金额较少,而被保险人在住院10天内的开支应该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所以建议首先投保费用型,之后考虑购买津贴型。

    有医保。

    医疗保险漏入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