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企业对政府承诺书
1.政府部门能为政府出具承诺函吗
1、国土分局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说明用地不合法; 2、区政府出具的土地承诺函,只能证明其非法批地,责任人可获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亩耕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招拍挂程序进行; 4、A公将200亩土地证过户到B公司名下,一是不可能,因现在用地违法,二是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应作出如下处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区政府非法批地造成的损失,A公司可以神情孤傲价赔偿。
2.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目标责任书模板,求高手赐教啊,不胜感激
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强化管理责任,确保集团全年经营及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与集团总裁签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认真履行本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并确保本单位、部门全年实现集团下达的经营管理指标实现。
一、认真执行部门颁发的《集团公司各级人员职责程序》和《关键岗位职责》中相应的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部门的生产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加强安全环境管理,消除违章,消灭隐患,严控事故,确保年度内达到如下指标:
三、严格遵守集团颁发的《〈目标责任书〉管理办法》及公司、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接受集团督、检查、评比、考核,确保部门生产。
四、集团对签订责任书的员工按《〈目标责任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集团总裁,一份员工保存。
六、本责任书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有效。
3.企业承诺书
参考
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在**市承接业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本人以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不弄虚作假、串标、围标,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三、按“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四、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依法分包建筑劳务,规范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六、按时参加各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有关培训活动,按时报送报表;
七、及时办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手续;
八、向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的查处,并同意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评价,如有严重违法违规及不诚信行为,将自愿退出**市建筑市场。
企 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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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政府的承诺不兑现承诺法律上有什么说法
对于书面承诺,例如拆迁补偿,已经写进白纸黑字的,可以起诉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模棱两可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说法举例:A,某地方拆迁,政府与拆迁户甲某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书面协议地方政府应当于2014年3月1日前支付补偿金47万元。
但拆迁后,协议到期,政府只支付了15万元,剩下的钱一拖再拖,甲多次索要无果,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法院判决政府依照协议支付甲4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万元,剩余32万元应当支付。
判决生效后,当地政府最终支付了该款项。这里政府的承诺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合同,由于政府一方不履行承诺,实际上构成合同违约,所以甲能够胜诉并最终获得补偿金。
B,某地方乙某等村民被征地,当地政府在征地时承诺应当妥善安置居民,征地后,政府除了支付一笔补偿金外,然后把村民安置到某区属企业工作。后来该企业经营不善倒闭,村民失业后失去了生活来源,多次找政府要求妥善安置,但政府多次表示已经安置,无法再次安排。
村民多次上访无果,有的居民想通过法律来解决,但在咨询过律师后,律师表示,政府虽然表示要安置居民,但如何安置,具体措施并无详细说明,且政府已经支付补偿金并安排工作,已经履行协议,起诉无胜诉可能。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哪些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