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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考试的情况说明

    1.宪法考试的名词解释 急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宪法的理论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宪法的实施

    4、国家和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最根本

    2、法律效力上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求更加严格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54、75、78、82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形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和管理的国家政权机关。

    2.大一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与法的区别是什么?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传统分类法。

    采用宪法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的意义是什么?

    你认为我国宪法修改频率快的原因是什么?今后怎样才能避免这一问题。

    简述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年代、条款)

    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度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与联邦制的对比。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什么。

    试析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联系与区别。

    我国宪法有哪些渊源?

    我国的现行宪法为什么要对宪法结构进行调整?

    试比较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体制。

    试析宪法修改权界限。

    简述宪法修正案的概念与在我国的具体运用。

    试述我国四次宪法修改的基本特点。

    我国立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不足是什么?

    司法审查制有哪些基本特点?

    宪法法院审查制有哪些基本特点?

    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力的联系与区别。

    平等权的含义,以及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政治权利的概念与形式

    简述结社自由以及我国关于结社的法律规定。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内容。

    简述社会经济权力的概念与特点。

    文化教育权力的概念与内容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是怎样的?

    这些都是老师上课时给的重点,我不知道记的全不全,有不对的大家就帮忙修改补充一下哈!先看着复习吧!加油啊,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3.司法考试《宪法》重要名词解释有哪些大全

    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1 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1 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1 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1 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1 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1 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 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1 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1 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2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关于考试违反纪律的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 )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5.关于宪法考试的两道案例分析,请法学专业的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

    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

    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

    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

    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

    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

    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

    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事实上法理学专业毕业论文。

    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

    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

    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

    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淫荡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

    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群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卖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

    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

    然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罚款。(2)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

    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

    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

    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

    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

    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

    6.2015宪法考试简答题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

    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

    保持法制统一,首先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7.比较宪法学考试题:简述作为宪法原则的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

    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只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并未在宪法条文中出现法治字样。

    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法国宪法。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

    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

    宪法考试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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