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分配情况的说明
1.住房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哪些
住房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哪些
住房状况证明
区(市):街道办事处(镇): 居委会: 家庭电话:
职工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 □女 工作单位
职工类别□在职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53837(含□退养 □病休 □待岗)□失业 □退休 □其它
住房情况单位分配住房情况1、□有 地址:
分配时间: 年 月 日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 平方米 租金单价: 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无
职工承租直管公房情况1、□不知情:
2、□知情
(1)□无
(2) □有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 平方米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情况1、□不知情:
2、□知情
(1)□无
(2) □有 地址:
2、□知情
(1)□无
(2) □有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 平方米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情况1、□不知情:
2、□知情
(1)□无
(2) □有 地址:
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是我 社区(单位)人员,其家庭现居住地址 。
其现住房情况如下:
□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
□ 承租(租赁)住房产权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 (签字、盖章)。
2.房屋分配协议该证明写 需要注意些什么
我想说楼上错了 希望你再看一下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条文!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你的爷爷……楼上说除了“爷爷”,这种事情怎么能想当然的除了! 真是可笑! 如果房屋产权证明上的登记人只有你奶奶的话 (注意 是只有 不包括你爷爷) 那么你们签订的协议时有效的!你奶奶死后,就你们所签订的房屋产权归你所有,剩下的归你爷爷所有 其他人分文没有! 当然法律规定其他人却有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一点补助,但不至于影响房子的继承! 并且,你与你奶奶生前所签订的协议是不需要公证的! 这相当于一份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我补充一点(恕我冒昧 这话不太中听) 就是如果你爷爷也……之后,剩下的一半房屋继承,就取决于你爷爷的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那么就是你爷爷的子女继承! 子女多个的,应当均匀分配! 好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住房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哪些
住房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哪些住房状况证明区(市):街道办事处(镇): 居委会: 家庭电话:职工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男 □女 工作单位职工类别□在职(含□退养 □病休 □待岗)□失业 □退休 □其它住房情况单位分配住房情况1、□有 地址:分配时间: 年 月 日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 平方米 租金单价: 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无职工承租直管公房情况1、□不知情:2、□知情(1)□无(2) □有 地址: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 平方米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情况1、□不知情:2、□知情(1)□无(2) □有 地址:2、□知情(1)□无(2) □有 地址: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 平方米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情况1、□不知情:2、□知情(1)□无(2) □有 地址: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是我 社区(单位)人员,其家庭现居住地址 。
其现住房情况如下:□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 承租(租赁)住房产权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 (签字、盖章)。
4.按份共有发房屋分配有哪些情况
按份共有发房屋分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比如说有的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为一方所有,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要均分。但是双方如果已经有书面约定明确该房屋的产权比例归谁所有的,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了。
2.如无其他约定的情况 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房产是按照房产证约定的份额来分配的,但是共同还贷的部分任然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5.婚姻法对房屋的分割说明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割方法 对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方法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如何认定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