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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村委当选承诺书

    1.求一个村委成员的任期承诺书

    本人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 文化程度 ,籍贯 ,瑞安市 镇(乡) 村的村民,经选民推荐,作为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如果获得选民信任,当选为村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我一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议事规则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及程序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承诺对下列事项由于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返还责任:

    (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其工程发包;

    (2)土地规划和宅基地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体资产出租和其它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5)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6)违反规定报销的;

    (7)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8)超过接待标准又不能说明理由;

    (9)挪用集体资金;

    (10)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11)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本人愿意以个人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执行协议书的规定,自觉接受村民代表和全体村民的监督,尽职尽责,为本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

    承诺人:

    年 月 日

    你参考一下吧

    2.村委员竞职承诺书

    竞职承诺书

    本人谨向全体党员、村民作如下竞职承诺:

    一、严格遵守村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查,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选;若当选,则接受当选无效的有关决定。竞选期间做到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选民,不作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若发现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等有干扰选民意愿的行为,本人及时予以制止。

    二、认真履行村干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村务决策管理“五议”工作法进行研究和决策。自觉维护村“两委”班子团结,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

    三、全心全意为党员、村民服务。坚持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为载体,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村民的所想所盼所需,共同践行村级班子创业承诺,在为民谋福祉、办实事中积极创先争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实行“三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绝不利用职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不参与承包本村内任何工程,保证干干净净做事,公公道道办事,清清白白做人。

    以上是本人竞选的承诺。如果能当选,必将认真履职、扎实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兑现对全体党员、村民的庄严承诺。

    承诺人(签名盖章):

    2011年3月 日

    3.村委会委会的承诺书

    1、你是否本村农业户籍居民?如果不是,无权获得宅基地。

    2、你虽然是本村农业户籍居民,但未达到获得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话,无权获得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4.张贴选举村主任承诺书违法吗

    张贴选举村主任承诺书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取决于承诺书的内容,题目中张贴的选举村主任承诺书不违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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