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怎么办理在那办理
一、办理生育登记的条件
1.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居住地(本地常住户籍人员)
2.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居住证为依据)
二、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一)一孩生育登记
首先到村妇联主任处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片,做新婚登记。
1.条件要求
(1)双方初婚,无子女;(2)再婚夫妻,均未生育过子女;(3)已生育过1子女,该子女死亡的
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6)离婚协议/判决书
※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7)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如有需要还应签订承诺书(计生办决定)
(二)二孩生育登记
1.条件要求
(1)双方初婚,已生育1子女;(2)再婚夫妻,合计共生育1子女;(3)已生育过2子女,死亡1个子女的
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一孩出生证明/户口页(6)承诺书(7)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8)离婚协议/判决书
※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9)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三、办理生育登记需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带齐证件前来计生办办理。如果找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携带:
(1)申请人的上述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申请人和代办人都要签字)
2.怎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636f70797a6431333366306538条件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1、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3、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户口簿、承诺书。
曾经生育过子女但均已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证件证材要求:
(1) 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
(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成功两个工作日后进入首页第九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输入双方身份证号和识别码查询办理进度,如果办理结果为“审核中”,请与备注中的办理单位联系。
办理结果为“同意”的,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
四、《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到沧州市任一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扩展资料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据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直接到街道进行免费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登记。同时,与原来不同的是,夫妻在怀孕前、怀孕后、生育后均可办理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再生育审批需要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沧州市人民政府网-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一次性告知
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怎么办理在那办理
一、办理生育登记的条件1.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居住地(本地常住户籍人员)2.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居住证为依据)二、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一)一孩生育登记首先到村妇联主任处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片,做新婚登记。
1.条件要求(1)双方初婚,无子女;(2)再婚夫妻,均未生育过子女;(3)已生育过1子女,该子女死亡的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婚育情况证明。※再婚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6)离婚协议/判决书※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7)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如有需要还应签订承诺书(计生办决定)(二)二孩生育登记1.条件要求(1)双方初婚,已生育1子女;(2)再婚夫妻,合计共生育1子女;(3)已生育过2子女,死亡1个子女的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一孩出生证明/户口页(6)承诺书(7)婚育情况证明。※再婚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8)离婚协议/判决书※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9)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三、办理生育登记需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带齐证件前来计生办办理。如果找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携带:(1)申请人的上述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申请人和代办人都要签字)。
4.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一、适用对象1、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二、办理时间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 办理生育登记。三、办理机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委办理登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登记:1、女方为城镇居民的;2、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3、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四、所需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3、夫妻双方所在村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近期合影照一张(小二寸)。
5.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一、适用对象1、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二、办理时间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 办理生育登记。三、办理机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委办理登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登记:1、女方为城镇居民的;2、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3、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四、所需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3、夫妻双方所在村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近期合影照一张(小二寸)。
6.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就是准生证吗
是的,属于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但是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办理流程: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四、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扩展资料: 2015年6月,福建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是指对于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登记方式,是孕后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不用再申办《生育服务证》。
当地也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但对于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登记后可当场发证。
对于再生育审批的,福建重点突出“规范”和“方便”。“规范”就是明确福建户籍群众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其中对于14种特殊情况,福建已经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了出来。比如,病残儿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1336661申请再生育的,须有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等。
“方便”,一是实行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掌握不全面的,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于能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则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是实行首问责任制。
属于受理范围的,首问卫计委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的或材料不齐的,要明确告知受理地点或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生一孩 和准生证说拜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服务证。
7.育龄妇女办理第一个子女登记卡所需的证件
条件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一)提交材料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二)注意事项: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