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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金情况说明

    1.工程质量不过关,扣保证金,证明怎么写

    你好,百度上有很多模板可以参考一下。

    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规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够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偿。

    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完后退还给对方质保金。

    2.质保金证明怎么写 ((((((急)))))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

    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起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质保金”是一个旅行社证明对自己的服务质量信心之外,更是对外宣传形象的最有力的工具,而且也能让合作伙伴更放心。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3.产品质量保证金协议怎么写

    湖南XXX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金协议 甲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于以后更好的合作、共同拓展市场和承担品质风险,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惠互利、风险共担. 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乙方提供甲、乙双方2014年所发生货款总数平均值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且质量保证金最低不少于RMB100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甲方根据乙方的供货品质状况,按照以下标准设立质量保证金: A. 年度业绩评定A级,且在月度评定均在B级以上,质量保证金比例15%; B. 年度业绩评定B级,且在月度评定均在C级以上,质量保证金比例20%; C. 年度业绩评定C级或以下,质量保证金比例30%; 2. 以上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2014年9月份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3.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督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品质问题,并承担因乙方产品责任造成的甲方或甲方客户方面的实际损失。 4. 乙方同甲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乙方拒绝承担已明确是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形,甲方可视甲方实际损失扣除部份或全部质量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因此终止所有双方的合作协议,直至追回甲方的损失。

    5. 乙方质保金的交纳不能豁免乙方交货后的品质责任,当由于乙方品质问题导致的损失超过质保金金额时,乙方需承担超过的损失。 6. 当乙方采用质保金弥补甲方的损失时,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月内重新补足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至乙方补足质保金。

    7. 当乙方向甲方连续供货达1年,且供货品质标准达到第1项降低要求的,乙方可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 8. 当甲、乙双方终止业务往来半年以上,乙方可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9. 当甲方与乙方交易额在一年后发生较大的变动时,乙方可在第二年4月份提出申请,按照第二年前三个月的具体数额重新确定,具体实施流程按照第8项执行。 10. 以上保证金的返还和修订,需由供应商书面通知采购部,采购部提出申请,经采购部部长.品质部部长认可后,交副总批准后,采购部通知财务部实施。

    11. 乙方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要求后,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协议第5、6.条要求,甲方在确认后的二个月内安排返还质量保证金。 1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

    13. 当出现双方争议而未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甲方当地法院申请仲裁确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4.履约保证金证明怎么写

    合同附件一本履约保证金由合同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以及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第三条保证金额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支付到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第五条保证期间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

    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本履约保证金由合同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以及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第三条保证金额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支付到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第五条保证期间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

    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搜房网成都二手房为您解答,望采纳! 你好,你可以作为一个简单的参照,搜房网成都二手房为您解答,望采纳。

    5.项目工程质保金的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

    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

    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

    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也无一相符。再者,法定担保中没有质保金这一种类。

    因此,约定质保金不宜解释为担保。那么质量保证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质量保证金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标的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

    这一承诺为合同价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给付设定了特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标的物的质量合格。这意味着,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付款义务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困难在于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合同中又没有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用途的,质量保证金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或比照违约金来处理,即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因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可以拒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还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过分低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低于30%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既然约定了质量保证金,互相作出了承诺,就应当信守,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只要质量不合格,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即可拒付,其有权不再给付该部分特定化的货款。

    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不但要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超出质量保证金的损失部分,而且在损失低于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也不能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上述两种意见各有其理由。

    在这里,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联系起来考虑,理解才能更全面、更准确。质量保证金就一方来说是对质量的承诺,就另一方来说,是对部分款项设定给付条件,其性质是对违反约定的质量不合格的预防与救济措施,因此,在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条款的情况下,不妨比照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条款处理质量保证金。

    这是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思的。但在质量保证金和违约金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从合同义务的履行来看,质量保证金的给付是一方的义务,而质量合格是另一方的义务,在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给付货款的一方自然享有对给付货款请求的全面的抗辩权,不但作为质量保证金的那部分特定货款不应继续给付,而且违约方还要按照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质量不合格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由于提供标的物的一方违约在先,因此,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条款先行承担责任,在质量完全合格后才可以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一个对等的双务关系,就可以合并处理,即违约方也可以以质量保证金抵扣违约金。

    但是,这样处理对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显然不公平。因为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要在质量合格的条件下才实际给付的,现在质量不合格了,给付的条件未成就,就不应为给付,且就双方义务履行的先后来说,本来质量合格的履行义务在先,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在后,如果这时准予抵扣,就等于双方同时履行了义务,这就改变了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剥夺了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先履行的抗辩权。

    因此,这种意见是不妥当的。综上分析,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

    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标的物的费用;当标的。

    6.01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规定,当出现四种情况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成为合同当事人,旅行社负有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旅游者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也就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时,构成违约,旅行社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因为其服务质量“瑕疵”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权益损失进行赔偿。还要说明的是,旅行社赔偿的前提是其对违约有“过错”,也就是说,如果没能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暴雨、地震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如旅游者没按设计的时间归团等原因,则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此种情形和第一种“旅行社违约”的情况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不同在于造成经济权益损失的原因各异: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第二种是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可能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也可能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在高于的情况下,按第一种情形就可足以保护旅游者了;而在低于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要求,如果仅按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旅行社是否违约,显然不利于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因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纳入到法律中来就是要对旅行社“严格要求”、“抬高”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服务标准,在旅游者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时候旅行社也要进行赔偿。其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最低要求,旅行社应该高于,至少要等同于这个标准,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降低服务质量,减轻责任以期获得更高营业回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旅游合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旅游者“保驾护航”。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失免责,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而不可以。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强制的,不管什么原因,旅行社没有达到此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利益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要用保证金来赔偿。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又具体明确为: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用保证金赔偿。旅行社是经注册的企业,如果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也会像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旅游者缴纳也旅行费后由于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没有提供旅行服务,旅游者可以用保证金获得因预交旅行费造成损失的赔偿。在旅游者预交了旅行费的情况下,旅游者就成为了旅行社的“债权人”,如果按一般的破产程序,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就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而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保证金获得赔偿,就免去了旅游者参加破产程序的“辛苦”和无法充分受偿的危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旅游者的保护更为充分和周到。第三种情形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在因旅行社的企业行为而无法返还旅游者预交旅行款的情况下,旅游者还能得到赔偿。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并没有穷尽列举,将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列为保证金可赔偿范围。这样的弹性规定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的,在发生国家旅游局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又认为需要由保证金赔偿时,可以此为法律依据。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的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范围内,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旅游者因为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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