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党员个人情况说明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说明怎么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2.党员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3.党员个人自查情况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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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wuyoujun92
党员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以下是为大家搜集的党员个人自查自纠报告,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员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一)在学习的过程中,对照八个禁止和五十二条不准,检查了自己的行动,并通过和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谈心等情势,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检查了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转变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请汇报如下:一、存在问题及原因1、学习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对廉政建设有关法规的学习不系统不深入,器重性不够,认识上存在必定的问题。总认为自己是基层干部,又没有财权和人事权,没有腐烂的条件,因些在对廉政法规的学习上存在着误区。2、对纪律的履行和认识方面存在必定问题。平时对自己请求有时不严格,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在单位自己身为纪检书记,分工主管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因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再加上认识不高,因此对机关纪律抓的不够严,时紧时松。3、对党性修养的锤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在加强党性锤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请求不严,标准不高。总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已经是这种壮况,自己也转变不了,只要自己不做错事就行。这与党员干部的请求是不相称的,任其发展,其迫害是严重的。通过重复学习《廉政准则》,感到自己有差距,深感自己对自己降低了党员标准,自己原谅自己,自己放松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自己公平无私、清正廉洁,才干心胸坦荡,一身正气。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不但听其言,更要
4.机关入党介绍人意见怎么写,机关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写法
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
应把在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入党介绍人在填写意见时,应写清以下内容:(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2)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
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xxx同志入党”。
5.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怎么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
6.党员领导干部作风
根据省委和丹东市委督导组要求,现就市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民主评议表填写要求说明如下: 一、评议对象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 2、市级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市法检“两长”、总工会主席。
3、其它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参评人员 参加动员大会人员(市教育实践办和督导组的人员除外)。
二、填表要求 1、民主评议表请本人在会前认真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 2、注意对每张表上总体评价栏中的评价等次作出选择并划“√”; 3、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写在背面,也可另附纸张; 4、请于3月5日参加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前,将民主评议表投入会场票箱; 5、民主评议表由丹东市委督导组回收汇总,结果报丹东市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联络组。
7.怎么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作用发挥
发挥好机关党支部作用,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才能做好机关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职能作用。
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处理好机关党支部建设与机关全面建设的关系。实践证明,哪个机关重视党支部建设,哪个机关的凝聚力、战斗力就强,职能作用就发挥得好。
正像有的同志说的那样:“机关全面建设迈大步,离不开一个好支部。”充分认清机关党支部在机关全面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是思想政治领导作用。机关党支部工作条例对机关党支部的性质和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根本的职责就是对本机关实施强有力的思想政治领导,确保党的绝对领导,真正使党的政策在机关得到落实。
二是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党章规定,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纳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能有特殊党员。
机关党支部负责对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使党员遵守党的纪律规定,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三是团结凝聚激励作用。
要完成好机关各项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机关党支部通过了解掌握机关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而团结和带领机关人员完成好各项任务。
四是服务保证示范作用。机关党支部作为党在国家各级机关设置的基层组织,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指标要求在机关得到贯彻落实。
机关党支部的工作,对下级和基层工作都具有示范作用。机关党干部要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
一是靠目标凝聚。树立永葆党的先进性、创造一流业绩的目标,使每个党员在支部里工作生活有目标、有干头、有奔头。
二是靠信任凝聚。凡是涉及机关建设的有关问题,如制订机关建设规划、实施奖励等,要尽量听取和采纳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搞领导说了算。
三是靠感情凝聚。感情是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黏合剂。
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党员群众谈心交心,对个人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热情帮助,这是凝聚人心最有力的方法。四是靠原则凝聚。
党性原则是党支部凝聚力的灵魂,只要坚持党性原则,支部的凝聚力才会有生命力。支委班子成员要做到讲原则不伤害感情、讲感情不违反原则。
五是靠形象凝聚。做好机关党支部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靠人格魅力。
党支部书记带头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言行一致、淡泊名利,就能够起到规范、激励和凝聚的效应。其次要处理好机关党支部领导与机关行政领导的关系。
调查了解中发现,有的同志对机关党支部领导、机关行政领导的关系还不是很清楚。有的认为两者差不多,没有多大区别;有的开展工作党政不分,党务、政务、业务“一锅煮”;有的以行政领导替代支部领导等。
认识不清、关系不明,就会影响机关党支部职能作用的发挥。注意理清机关党支部领导与机关行政领导的区别与不同。
一是领导性质不同。机关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部分。
机关行政领导,主要是行政单位和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同志对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领导,它的性质不是党的领导。二是领导内容不同。
机关党支部领导主要是抓大事、把方向,如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讨论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选举支部委员,选举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等。机关行政领导不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是对行政工作、业务工作的具体领导。
三是领导方式不同。机关党支部领导决定重要问题的方式是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机关行政领导则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个人决定,不进行集体表决。机关党支部要善于抓大事。
一般来说,大事就是机关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带有方向性、决定性、全局性、倾向性的事项。如上级党委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防间保密工作、立功受奖事项等。
机关党支部抓大事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一是从党的建设法规中把握。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机关支部党员大会行使5项职权,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5项职责。
履行好这些职权和职责,就是抓大事。二是从上级指标要求中领悟。
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布置的任务、下达的通知要求等,必须贯彻落实。三是从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中捕捉。
如经费开支、物资采购、评功评奖等。机关党支部处理好这些问题,就是抓大事。
三是要处理好机关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身兼两职,既是机关部门行政、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也是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人。
这就要求机关党支部书记必须扮演好两种角色、挑起两副担子、负起两种责任。由于机关工作和机关党务工作是“一肩挑”,容易出现“一头沉”,往往沉到业务工作上,重视抓业务工作,忽视抓党务工作;容易出现“一锅煮”,往往党务、业务不分;容易出现“一言堂”,什么事都由领导说了算。
处理好机关党务工作与机关业务工作的关系,必须充分看到二者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做好党务工作能够有力地促进业务工作。
业务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只有从人的思想入手,做好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