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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

    1.企业仍然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五条,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2.企业仍然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五条,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3.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4.管理费用

    1.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3、财务费用:是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5.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一、研究阶段(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购置资产 借:固定资产 — **资产(购买不用安装的设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二、开发阶段(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应资本化即形成资产,否则应费用化)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固定资产 — **资产(购买不用安装的设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开发项目完工时 借:无形资产 — **资产(资本化部分) 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费用化部分)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三、政府补助科技项目资金的核算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 **银行 贷:递延收益 —政府补助**科技项目资金 2、利用政府补助资金支付项目费用时 A、支付费用 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B、购置固定资产(或用于项目建设) 借:固定资产 — **资产(购买不用安装的设备) 在建工程 — **资产(需要安装的设备、厂房)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工程物资等) C、项目完成形成费用部分 借: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D、项目完成形成资产部分 借:无形资产 — **项目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借:固定资产 — **资产(需要安装的设备、厂房) 贷:在建工程 — **资产(需要安装的设备、厂房) 3、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按年或按月) A、与费用相对应(即费用化部分)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 借:递延收益 — 政府补助**科技项目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 — 政府补助**科技项目资金 B、与资产相对应(即资本化部分:起点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 借:制造费用 — 折旧费 管理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 — 政府补助**科技项目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 — 政府补助**科技项目资金。

    6.关于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的入账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八、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九、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当企业连续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果企业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允许扣除的,相应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研发费用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 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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