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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退公积金款情况说明

    1.您以前办过公积金退款,当时说明是怎么写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退还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怎样写

    住房公积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 1、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售房评估凭证、购房款发票或全额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全额收款收据。 2、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全额收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交易监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 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贷款当年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全额收款收据、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2、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3、如提前还清贷款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 5、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的购房证明材料。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造);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建造);购地款发票(建造)、工程预算。县级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当地乡镇政府的批文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工程预算。 7、大修理自住住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 8、离休或退休。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离休或退休证。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10工作调离本地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调动文件。 11、户口迁出本地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安局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或户口迁入证明或到外读书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参军入伍通知书。 12、出境定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章程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1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除名等)满两年,并未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关系。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已领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失业证(证上需注明失业时间已满两年的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缴费发票或收据)。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必须则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单位证明。除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都要提交以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和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

    我认为,您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

    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4.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

    我认为,您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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