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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发言稿

    1.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

    发言稿的写法比较灵活,结构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讲稿那么严格,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

    常见的形式有:

    ①开门见山提出本人要谈的问题及对问题的看法,然后说明理由,最后照应开头对全文做简明的总结。 ②直接写出要讲的问题或意见,可用序号1、2、3等表示,问题讲完,即告结束,不写开头和结尾。 ③汇报经验、情况的发言,内容比较系统,它包括情况叙述、经验介绍、体会收获等,这几方面的内容要连贯地写出来,构成一篇比较完整的文章。

    写发言稿时,要注意三点:

    ①观点要鲜明。对问题持什么看法,要明确表态。对尚未认识清楚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说明; 如果是汇报性的发言,要中心明确,重点突出,不必面面俱到。

    ②条理清楚。一篇发言稿要谈几方面的问题,每一方面问题要讲哪些条目。都要安排得有条有理,让人听起来容易抓住重点。

    ③语言简洁明快。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

    下面是格式 发言稿

    1.概述 发言搞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的一种会议文体,通俗地讲,就是会议上发言的稿子。它是发表人代表本单位、组织或本人发表的与会议有关的意见、看法或经验与情况。 发言稿与讲话搞是同样性质的公文,但有的地方也有些区别:习惯上称本机关或上级机关领导人会上发表的言词为“讲话”,而一般与会人员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词为“发言”。

    发言稿可以是谈心得体会、介绍经验教训,也可以是汇报情况、陈述建议等。

    2.写作要点:

    发言稿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

    (1)标题 应由发言者、发言会议名称、发言内容和文种类别(发言)“四要素”组成,也有时仅标明发言者、会议名称和文种类别,不在标题中标出具体内容,还有的用括号注明发言时间。

    (2)正文 发言稿的正文写作可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相当于“前言”或“序”,俗称“开场白”。一般写发言的缘由,引入正题,也有的开头有“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之类的称呼;或者在“序”中以东道主身份对来宾表示欢迎,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部分是发言稿的主体部分,写发言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是结尾,可适当概括、申述一下自己的主要观点,也可写一些要求或者省略这一部分。

    (3)落款作者、日期 很多时候这项内容标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

    发言稿的内容很丰富,很难有统一的要求。一般来讲,做到有的放矢、中心突出、层次分明、语言通俗易懂、少陈词滥调,即是好的发言稿。

    2.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

    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

    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

    《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

    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律师可以受某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通过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权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们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件: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B、C、D、E四公司均是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权无财产担保。

    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断破产程序,以图避免破产的命运。

    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情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中无表决权。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权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

    而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大多数债权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B公司的债权占有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协议的通过。

    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整体利益来说却是有利的,能保证债务人企业及时破产,偿还债务。该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成功地阻止了和解协议的通过,促使债务人企业及时破产。

    实践中很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另辟蹊径,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这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

    2、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申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3.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4.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理解不同,哪些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那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如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拖欠职工工资,拖欠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所欠税款等等。所欠这些部门及职工的款项,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部门包括职工应为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应以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破产债权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所谓破产债权,又称普通破产责权,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即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企业已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些所欠债务,绝大部分无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无破产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二)项的清偿内容。权利人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些破产债权的实现,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安置完毕,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得到清偿,偿付了拖欠税款后,在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清偿。破产债权的实现,已大打折扣,所剩无己,有的甚至清偿率为零。这就要求债权人会议严格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因此,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也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以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条职权所确定的内容,牵涉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必须严肃认真的做出决断。如果第一、第二清偿顺序的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由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债权首先得到了清偿,自身利益得到了保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问题,会漠不关心,所以让其参加债权人会议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对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确保债权人会议不走过场,体现公平原则,有着重要作用。债权人会议成员应以普通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来确定。第1页共1页

    5.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理解不同,哪些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较大的争议。

    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那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如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拖欠职工工资,拖欠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所欠税款等等。所欠这些部门及职工的款项,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部门包括职工应为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应以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破产债权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所谓破产债权,又称普通破产责权,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即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企业已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些所欠债务,绝大部分无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无破产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二)项的清偿内容。权利人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破产债权。

    这些破产债权的实现,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安置完毕,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得到清偿,偿付了拖欠税款后,在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清偿。破产债权的实现,已大打折扣,所剩无己,有的甚至清偿率为零。

    这就要求债权人会议严格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因此,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也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以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这三条职权所确定的内容,牵涉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必须严肃认真的做出决断。

    如果第一、第二清偿顺序的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由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债权首先得到了清偿,自身利益得到了保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问题,会漠不关心,所以让其参加债权人会议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对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确保债权人会议不走过场,体现公平原则,有着重要作用。

    债权人会议成员应以普通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来确定。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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