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库存现金的稿件
1.如何做好库存现金的清查
为了保护现金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必须做好现金的清查工作。
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清点库存现金,并将现金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上的余额进行核对。实存数是指企业金库内实有的现款额,清查时不能用借条等单据来抵充现金。
每日终了应查对库存现金实存数与其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时,一般应组成清查小组并负责现金清查工作,清查人员应在出纳人员在场时清点现金,核对账实,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实存数与账面余额。
如发现现金账实不符或有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报告主管负责人或上级领导部门处理。 对于预付给职工或内部单位尚未使用的备用金或剩余备用金,应及时催促报销或交回,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一般是在年终时进行一次清理,收回拨付的定额数,下一年度再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规定定额,拨付现金。
为了防止挪用现金,各部门或车间必须配备备用金负责人进行管理,财会部门应进行抽查。 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现金清查中发现短缺的现金,应按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现金清查中发现溢余的现金,应按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盘亏损失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2.关于库存现金的相关规定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3]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
3.怎么理解关于库存现金的清查
1.盘盈
审批前:库存现金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库存现金的入账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审批后:对于盘盈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需要支付或退还他人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无法查明原因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盘亏
审批前:库存现金盘亏时,应及时办理盘亏的确认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审批后:对于盘亏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4.库存现金该怎样清查
企业为了保证账款相符,防止现金发生差错和丢失,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清查盘点。
现金清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账款核对;二是清查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核对。现金清查的方法采用账实核对法。
对现金实存额进行盘点,必须以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以白条抵存,不得超限额保管现金。 对现金进行账实核对时,如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更正;对发生的长款或短款,应查找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今日长款弥补他日短款。
现金清查和核对后,应及时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现金账存额、现金实存额、差异额及其原因。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异,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现金清查中发现的长款或短款,要根据“现金盘点报告表”及时处理,一般通过“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账户和“其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处理,将其转入有关账户。 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处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日常规程,合理分工,有序操作,相互牵制,防止舞弊。
现金管理集中在企业的财会部门,库存现金的收支与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经管现金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银行印鉴,不能集中由出纳人员保管,应实行分管制度。
应建立收据和发票的领用制度,领用的收据和发票必须登记数量和起讫编号,由领用人签字,收回收据和发票存根,应由保管人员办理签收手续。 对空白收据和发票应定期检查,以防止短缺。
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并要在原始凭证与收付款凭证上盖上“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印章。对企业的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由财务主管人员进行抽查和稽核。
对发现的现金溢缺,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现金收付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和现金,付款的内部控制。
为了避免凭证的涂改,某些企业还用机器在支票上印制擦不掉的金额。付款后,支票签发者要在付款袋上打孔。
这个孔表示÷发票已被支付,防止不诚实的职员用已用过的凭证重复付款。 同时,为了安全和控制支出,许多企业要求支票要有两人签名。
5.做好库存现金的清查的重要性是什么
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清点库存现金,并将现金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上的余额进行核对。
实存数是指企业金库内实有的现款额,清查时不能用借条等单据来抵充现金。每日终了应查对库存现金实存数与其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时,一般应组成清查小组并负责现金清查工作,清查人员应在出纳人员在场时清点现金,核对账实,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实存数与账面余额。 如发现现金账实不符或有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报告主管负责人或上级领导部门处理。
对于预付给职工或内部单位尚未使用的备用金或剩余备用金,应及时催促报销或交回,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一般是在年终时进行一次清理,收回拨付的定额数,下一年度再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规定定额,拨付现金。 为了防止挪用现金,各部门或车间必须配备备用金负责人进行管理,财会部门应进行抽查。
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现金清查中发现短缺的现金,应按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现金清查中发现溢余的现金,应按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盘亏损失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作为盘盈利得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科目。 以上便是做好库存现金的清查的重要性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6.库存现金清查有何方法
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
库存现金的盘点,应由清查人员会同现金出纳人员共同负责。 盘点前,出纳人员应先将现金收、付款凭证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现金应逐张清点,如发现盘盈、盈亏,必须会同出纳人员核实清楚。
盘点时,除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有无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库存有否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有无坐支现金等。 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检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此表具有双重性质,即是盘存单又是账存实存对比表,既是反映现金实存数调整账簿记录的重要原始凭证,也是分析账实发生差异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 以上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得出,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