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组织鉴定评语
1.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
首先,形式审查鉴定书,有没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字(或签名章),有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公章,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属于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有法院认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第三,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属于该机构、该鉴定人经批准的鉴定事项范围;鉴定书有没有编号等。
第四,实质审查,该鉴定书中是否载明了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该标准是否为国家标准。
第五,该鉴定书有无明确的鉴定结论。
至于其他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如该鉴定是否科学、合理、公正,则应留到法庭审理时由双方质证,法官不需自己查明。必要时,如一方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可以向法庭提请重新委托鉴定。
2.任免干部组织鉴定
办事程序
(一)市人事局对单位(部门)上报的科级干部任免意见进行审核,核对该单位(部门)的编制数、科级职数、职位级别,非领导职数、拟任职干部条件等,提出职位人选产生的方式。
1、符合竞争上岗的职位,开展竞争上岗。
适用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中的科长、副科长及相当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在本部门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它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市人事局对各单位上报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方案》进行审核。市人事局会同单位,按《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程序进行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演讲答辩。市人事局根据笔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按照1:2的比例确定人选,进入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阶段。
2、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
(1)单位通过民主推荐,党组班子充分酝酿,提出拟任免后选人员初步意见。
(2)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事局拟任免干部意见。
(二)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组织对拟任职的科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
(三)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合格的拟任职干部,由市人事局分别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廉政情况,撰写《干部考察材料》。
(四)征求市政府领导对分管单位干部任(免)职的意见。
(五)市人事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政府各部门的正科级干部任免,报市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市人事局任免;副科级干部任免,由市人事局研究决定、任免。
(六)对任职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七)宣布任免决定。
(八)整理装订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交档案室
3.审判中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意见,应当采纳哪
当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以两个及以上的鉴定意见时,首先是确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合法、真实的鉴定意见是不被采纳的。
当它们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时,就要区分鉴定机构的性质,专业的与非专业的鉴定机构所提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以专业的鉴定机构提出的鉴定意见为准。同样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则法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高于非法定的鉴定机构的意见。
如果同样法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则以级别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最后还有一种情况,鉴定机构的级别是同样的,且同属法定的、专业的,则应以审理案件的本法庭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4.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哪几项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初任法官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初任法官的审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应当在履行干部管理手续和法律手续之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报请审核的人民法院,应当报送审核请示、《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表》和《**人民法院拟任命(提请任命)法官名册》,同时,将拟任命法官人选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法律工作经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审核请示后,应当尽快审核,并于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3、报请审核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意见,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手续。
4、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考核情况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工作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5.法官是否可以与司法鉴定所沟通进行评估
一、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在人身伤害鉴定过程中,需要实践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鉴定结果。
二、鉴定中的咨询专家机制
与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通过这样鉴定程序的设置,保障了司法鉴定的技术性,使司法鉴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6.判断题:确定初任法官、出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
对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7.在庭审中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现象,法官认定主要考虑什么
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现象,法官认定的时候往往是根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经验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
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主要原因有,目前鉴定意见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委托鉴定、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和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般称为鉴定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也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被告方往往以不知道、单方委托,不公正,鉴定机构偏向委托人作出有利于委托的人鉴定意见为由,不认可这些鉴定意见。
因此其在证明力上较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较低,法院委托鉴定通常需要征询双方的意见,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通常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且会形成笔录,记录在卷,程序上公开公正,双方当事人均较为信服。 2、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
因为,尽管鉴定机构没有等级效力之分,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设备,鉴定技术,鉴定人的鉴定经验往往较之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更能反映事情的原貌。 3、鉴定意见书详实、客观、鉴定意见理由充分的优先其他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对该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意见,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上得出的主观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 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鉴定人对送检材料的充分了解,检验过程科学合理、先进,分析意见充分详细,那么该鉴定意见则更能说服法官采信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