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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退回情况说明

    1.销售退货分情况说明在金蝶k3中如何处理

    进入K3系统----供应链-----销售管理----退货通知----后面三个流程(销售出库、其他出库、调拨单)你可以进退货通知里面查明细,在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处理。

    销售退货流程,软件中的几种情况

    1.全部销售退货流程

    销售出库蓝单--销售出库红单--对等核销(核销按键)。

    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的过滤条件是:销售出库。

    2.销售已经开票,未勾稽

    销售出库单由蓝单推出红单,并对等核销。

    销售发票由蓝单推出红单 ,并对等核销。(或者是各自单据对应勾稽)。

    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的过滤条件是:销售出库(赊销)。

    3.销售的部分退货

    对先前原有的蓝出库单进行拆单处理(编辑-拆分),然后再下推生成红字的销售出库单,拆分的蓝单和红单进行对等核销。

    2.销售退回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退回分两种情况:一是以前年度的商品销售在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 退回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应交税金以及应收账款类科目。

    二是以前年度的商品销售在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退回,或本年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应该冲减退回当月的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应交税金以及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销售时的成本和当月的成本不一致时,冲减的成本数额为当月的成本。

    你所做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是按规定处理的,所以不用担心3月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了10万,那是规定允许的。另注意;在冲减时,还应冲减成本,不要只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还有冲减的应交税金时,就记为销项税额。

    完整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销售退回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商品销售退回分两种情况:

    一是以前年度的商品销售在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 退回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应交税金以及应收账款类科目。

    二是以前年度的商品销售在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退回,或本年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应该冲减退回当月的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应交税金以及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销售时的成本和当月的成本不一致时,冲减的成本数额为当月的成本。

    你所做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是按规定处理的,所以不用担心3月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了10万,那是规定允许的。

    另注意;在冲减时,还应冲减成本,不要只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还有冲减的应交税金时,就记为销项税额。

    完整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4.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一)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销售方为了尽量避免商品退回而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对方一定的减让。

    由于销售折让是因销售方发出的商品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的要求,因而销售折让的确认取决于购货方是否接受销售方提出的折让条件。 购货方若接受折让条件,销售折让即得以确认,但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而,实际做法是将销售折让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数处理,冲减后的销售净收入,恰恰能够体现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商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额。

    若购货方不能接受销售方提出的折让条件,即要求销售方提供与协议约定一致的商品,凡不一致的商品概不接受。 这时,只能退回不符合协议的商品,重新发货。

    (二)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购货方由于对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协议的规定,又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折让条件而将这部分商品退还给销售方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购买者将企业已售出的商品退回的现象,但销售退回时的会计期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如果成本尚未结转的,只冲减销售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不但冲减销售收入,而且还要冲减销售成本。 。

    5.发生销货退回该如何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发生商品销售退回业务,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由于销售收入并未确认,这种情况下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即可,发出商品被退回时,应按其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由于这种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则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退货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期间外,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收入。已结转了销售成本的,还应同时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成本,以及销售退回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退货,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减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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