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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用车翻车情况说明

    1.农用车如何预防翻车

    装载货物要均衡,切勿装偏或超高、超宽、超 长、超载;货物的捆绑应十分结实牢靠;机车遇拐弯、下坡或过沟时要缓慢,忌用急刹车。

    机车在雨后积水路面或冰雪路面上行驶,要谨 慎、精确地掌握好方向,用低速或中速行驶,避免采用 急转弯、急刹车。 机车通过翻浆路段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行车 路线,采用低挡大油门,争取一次性越过。

    在急拐弯路段行驶,务必要放慢车速,竭力避 免会车和采用紧急制动,并在事先认真检查所载货物是 否偏心,捆扎是否足够牢靠。 在山路上行驶,注意力应异常集中,视坡度、弯度及路面情况充分掌握好车速及方向,并随时加强观 察,确保机车在真正的有效路面上行驶。

    每天出车回来,应及时全面地保养检查机车, 妥善消除一切故障隐患,始终保持良好的车况;出车 前,也应细心检查机车,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2.农用运输车翻车原因是什么

    翻车原因:影响三轮农用运输车辆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是支承区的 大小和重心的位置。

    其支承区横向宽度最大等于后轮轮距, 纵向长度等于轴距,比轮距要大得多。所以,稳定性在纵向 上要比横向上好得多,翻车常出现在横向上。

    重心距支承区 边缘的距离在侧前方最短,且重心越靠前,此距离越小,车辆 就越不稳定。由于空车时重心靠前,装载时重心靠后,故空 车比装载后更容易翻倾。

    车辆转弯,特别时下坡减速转弯 时,由于惯性力的作用,容易使车辆向侧前方翻倾。预防措施主要是根据车辆翻倾的原因,注意正确装载与 正确操作,这样才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3.无证驾驶别人农用车翻车一个人死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别人自愿开我家农用车出了车祸有责任吗

    如果自愿开车人没有钱赔偿受害人,车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由车主进行赔偿受害人。但是车主可以向自愿开车人追偿,就是叫自愿开车人还由车主赔偿的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5.无证驾驶别人农用车翻车一个人死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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