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医疗废物情况说明

    1.医疗废物登记表怎么填

    组织管理 是否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查书面 记录)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 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查书 面资料) 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是否实施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查书面资 料) 是否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点 设置的分类收集点是否做到相对独立 分类收集 (抽查二个 医疗废物产 生较多的部 门(注射室 、口腔、手 术、化验室 、产科等) 设置的收集地点是否标明收集医疗废物类别的文字说明或示意图 是否全部使用专用包装袋(盒)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是否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专用包装物(容器)是否有中文标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 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是否有混合收集的情况 部门内的地面上是否有丢弃的医疗废物 在操作台以外的场所是否存在未及时收集整理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登记表格基本项目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是缺项(来源、种类、重 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是否将医疗废物包装物载于周转箱。

    组织管理 是否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查书面 记录)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 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查书 面资料) 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是否实施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查书面资 料) 是否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点 设置的分类收集点是否做到相对独立 分类收集 (抽查二个 医疗废物产 生较多的部 门(注射室 、口腔、手 术、化验室 、产科等) 设置的收集地点是否标明收集医疗废物类别的文字说明或示意图 是否全部使用专用包装袋(盒)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是否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专用包装物(容器)是否有中文标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 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是否有混合收集的情况 部门内的地面上是否有丢弃的医疗废物 在操作台以外的场所是否存在未及时收集整理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登记表格基本项目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是缺项(来源、种类、重 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是否将医疗废物包装物载于周转箱(桶)或封闭容器中转运 运送医疗废物容器或工具上是否印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或文字说明 运送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未作具体规定,运送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查书面资 料) 是否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 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是否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查书面记录)。

    2.高分跪求一份详细的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内容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3、制定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管理医疗废物档案资料。

    6、分析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并组织解决。 临床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 一、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交接工作要求 一、运送人员收集各科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科室实行登记记录。

    禁止工作人员及清洁工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垃圾处理公司时应进行交接点数,详细记录重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疗废物管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一、立即报告院感科。 二、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三、组织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的区域和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五、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

    医疗废物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