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网上承诺书
1.别人说考生报名承诺书是需要报名的时候打印出来然后带着去现场确认
(1)阅读报名要求。考生登录报名网站阅读《致考生的一封信》、《考场规则》、《处罚规定》、《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和《报名须知》后,按系统提示进入报名程序。
(2)填写报名基本信息、志愿信息,选择确认地点。北京户籍考生若享受远郊区照顾则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选择办理确认手续的时间,以及填写其他报名辅助信息。
(3)缴纳报名考务费。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成功后生成报名号,系统提示报名结束。
(4)在规定的报名确认期间到所选各区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摄像、报名复核、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等报名确认手续。
2.考试保证书
对于这次自己在考场的不当行为 我深感愧疚 深刻反省后 我也明白了不少为人处世的道理 我觉得为了今后严肃地整顿考风考纪 我们一定要更深刻的认识到以下几点
首先
考场违纪作弊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浮躁的学风一旦蔓延开来 必定会是整个大环境的学习氛围打上折扣 作弊的人好比害群之马 倘若还有些许的自尊心和廉耻感 就绝不该做出这种有损集体利益的举动 对此我深感愧疚
其次
考场违纪作弊的后果同样是无法挽回的 这好比人生的一个污点 任何抱以侥幸心理的作弊 终究逃不过实践的考验 谁都不回愿意在自己的档案上留下不光彩的一页 我们绝不能再做类似因小失大的愚蠢行为了
再次
作弊对自我的影响也是长远的 投机的举动也许现在换来的是处分 但这种恶习放任发展下去也许最终会让我们走偏人生的道路 甚至锒铛入狱
最后
做为一个男子汉 我真的很后悔 “人”字的一撇一捺我写的不够正直
今后我所肩负的责任一定会比这次的考试大许多许多 无论如何我不会再选择逃避了
老师 我真的很抱歉 很后悔 这次的作弊我是多么的愚昧
老师 对不起
3.期末考试承诺书200字
期末考试将至,为创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班全体同学承诺如下:
一、主动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严格遵照承诺书上承诺去准备每一场考试,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做诚实守信的学生!
二、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个人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三、严格按照学院《考试规则》认真复习每一门功课,精心准备每一场考试,考出自己真实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试“零作弊、零违纪”。
四、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考场规则,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
五、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4.有关考试的承诺书怎么写
我是----中学学生,在学校的各类考试中,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了《诚信考试承诺条款》,我对以下内容知晓、认可,并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
2、保证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3、自觉维护考纪考风,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学校处理。
承诺人:
担保人(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条款
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测。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我们每一位考生的义务。而公平、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
当考试向我们走近时,我们理应想到,除了在考场上接受文化知识的检验外,考试更是我们对人生的某种思考和领悟。我们应该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
让我们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一、严格遵守《考生守则》有关条款
1.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2.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英语15分钟)进场按指定座位就坐,中途不得离场,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前5分钟,将答题卡准备好,等待监考员收缴,终场信号发出时停止答卷,并等监考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3.严禁携带小灵通、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或电子记忆储存器等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小刀、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借用文具及其它用品。
4.在试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送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案、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如果违反考试规定,接受《-----中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处理:
(1)该学科一律记0分。
(2)扣除所在班级量化积分5—10分/人次。
(3)在大黑板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校学生考纪考风集训会上点名批评。
(4)写3000字以上的书面陈述及反思材料。
(5)通知家长来校交流,并协助监考。
(6)记入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档案,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项一律记“不合格”。并取消其今后参加省、市、县、校三好学生、优秀学干的评选资格。
(7)参加诚信教育学习班,须做笔录并写心得体会。
(8)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转换学习环境的处分。
(9)如发现第二次作弊,一律给予转换学习环境、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0)凡有作弊学生的班级,学期结束时,取消“优秀班集体”评比资格。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学生本人,一份交德育处保存,作为处理考试违规学生依据之一。
5.黑龙江自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申请参加2010年XXX考试,已阅读和了解了如下的《考生守则》、《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本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和证件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自觉服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考生签名: 2010年 月 日 考生必读 【 考生守则 】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应在开考前到达考点,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其中英语科在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钢笔、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收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按答题卡上的提示,在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有关项目。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6.开考十五分钟后(其中英语科开考前1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要到考点指定的地点休息,直至考试结束才准离开休息地点。
7.在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答题卡(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等。 9.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节选)】 65.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6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