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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率调整说明怎么写,税率调整说明怎么写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4月27日上午举办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措施作了解读。以下为解读摘要: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

    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大家可能比较关心,为什么这次下调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

    我先来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我们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必须要慎重。

    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反复斟酌平衡,几轮测算,在若干预研的改革方案中,从兼顾各行业税负水平、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等多种因素考虑,确定了此次税率调整的方案。具体来讲,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

    前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适用17%、11%税率的行业减税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这其中也有补一补减税“短板”的意思。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会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第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

    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

    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

    2.关心税率情况改变的情况说明

    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1]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1]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使用税率。[1

    3.客户要求17%降到16%证明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4.增值税税率调整怎样理解

    这个问题的理解分为两方面,具体如下:

    1、理解增值税税率的下调

    目前,部分企业(根据笔者的工作接触范围)反应税负较重,新闻联播里也说过国务院三令五申的让降低税负,优化营商环境。前几年的重点主要是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如去年的“六项减税”政策等等

    但优惠政策不具有普遍性,只能针对某类或某行业有效果,同时还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今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估计下下了决心了,出台下调税率的措施来降低税负。

    这个是立竿见影的政策,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假设在增值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下降必然导致实际应纳增值税额的减少。

    2、理解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利润的影响

    不知道提问的同志是不是做财务的,增值税的税率下调理论上对利润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同时也是一种价外税,在计收入或者核算原材料等成本时,都是使用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的,因此理论上增值税的变化是不影响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的。

    扩展资料: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6%的税率,调整前可以抵扣16%或10%的进项税,调整后却只能抵扣13%或9%的进项税,是因为税率调整后,采购时支付价款时包含的税款就是按13%或9%算出的金额,因为支付的少了,所以抵扣的少了。

    税率调整后,企业并没有少抵扣进项税,倒是在支付货款的时候就少付了,则不是等销售货物后抵减应纳税额,使企业可控制的现金增多。

    前面说到增值税是对货物流转过程中增值额征收的税。企业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该产品的增值额就没有变化,但适用税率降低,那么企业增值税税额会减少,增值税税负就会降低。

    所以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流通环节的企业交的增值税还是会减少。只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不会影响到利润(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费)。

    最后,增值税计提时适用的税率应当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有效税率。所以,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只是预缴增值税。

    等交付房产实际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已调整为9%的,则计算销售开发产品的销项税额适用的税率应当为9%。

    而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发产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时,计算销项税额时,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计算公式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可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所以税率调整后,土地价款计算的销项税额抵减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适用的税率计算,而不是取得土地时适用的税率计算。本质上与抵扣进项税额还是不一样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税率

    税率调整跟客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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