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对于医疗纠纷的协调情况说明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步骤

    调解如下: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

    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医疗纠纷是中国现实中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平均为1300万件左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一种社会伤痛。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对症下药”,重构和谐医患关系。 常见的医疗纠纷问题有:使用假药产生的医疗纠纷;使用高价新药产生的医疗纠纷;小病大治发生巨额医药费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生的行医过失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方法研究出现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纠纷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建言:用好人民调解 解决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造成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况有如下几种:1、误解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3、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4、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6、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

    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3.协商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现对此分析如下: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

    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除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包括:(1)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应尝试由当地调解委员主持协商解决纠纷争议。 第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

    这种办法是指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好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欠缺的是律师见证行为,不能使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纠纷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 首先,应严格奉行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笔者建议,签订过程最好经过公证程序。

    其次,应做到“意思表示真实”。这就需要医患双方实事求是地对医疗行为进行认定,不妨先在协议书上各自列明观点,然后再写明双方一致认同的事实。

    第三,由于纠纷争议发生后,双方多处于对峙状态。 有些医院会认为达成的协议是受到患方的胁迫。

    其实并非如此,我国《民法》规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受到胁迫时,才属于胁迫。 第四,许多协议还规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

    因为,当事人的起诉权是民事法规定的权利。 所以,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否则,将导致纠纷协议无效。 如果协议签订后,医方担心患方再次起诉,不妨约定“医患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或约定“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了”。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协议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是协商确定赔偿问题的“尺度”。

    笔者认为,如果医患双方明确了纠纷争议构成侵权或医疗事故的,最好约定为“赔偿”,没有认定的则可用“补偿”的字眼。最后,由于纠纷事实构成协议的主要条款,欠缺将导致合同无法实现。

    所以,对纠纷事实的认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对纠纷原因、性质的认定,均应详细地写入协议。 。

    4.有关于【谈谈你对医疗纠纷预防与解决的认识】的文章1000字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 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 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 命安全。

    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范措施的实施并采取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 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1.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 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 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 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 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 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 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

    还有人认为病人或家 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 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 纷。另外还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实际上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而且还有其他因素。 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

    这种处置可能并没 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 处置未能先征求自己的意见。患者缺乏医学知识。

    例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 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 ,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 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 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 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 实行“私了”的办法,不定为事故。

    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 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说医 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2.医疗纠纷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 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2)其他医疗纠纷 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 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 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 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 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 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一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 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 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 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

    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 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 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 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

    5.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方法有哪些

    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

    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对于医疗纠纷的协调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