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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标延期情况说明

    1.开标时间延期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综上:7月17日通知7月22日开标是违法行为。7月20日说要延期需要其说明具体什么原因延期。以上两个事件可以向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管单位书面提出质疑,无法说明情况,对其发给你的书面通知无需回复或者回复意见为不同意延期,按原定时间投标。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2.关于招投标延迟开标的问题

    你好,开标时间的延期,不算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不受“15天的限制”。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三款,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异议)、第四十四条(开标的时间、地点异议)、第五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异议)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我个人认为,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人应当是他的雇主,即甲方。

    3.招标人延期开标,延期多长的问题没有说明,在延期期间招标人可以

    《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②“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可以在延长期间修改招标文件,只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同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修改投标文件。

    4.延期开标,那投标时间还用修改么

    当然需要说明,延期公告需对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做出明确说明,如未确定延期的具体时间,应写明“另行通知”。

    您的提问我有些不明白,您单位到底是投标商还是业主单位或是招标代理机构?您要知道投标、开标是2个概念,开标时由业主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是投标商行为。

    如您是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则您所发布的延期公告格式错误,漏掉了对投标截止时间的具体说明。如您是投标商,则您无权决定是否延期,只能通过书面告知业主,请业主考虑是否延期。

    开标延期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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