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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销售货物清单情况说明

    1.如何填写销售清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栏填写方法。

    开票日期栏,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共15位。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

    “规格型号”栏,用于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

    如果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数量”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如果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单价”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增值税的单价。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出不含税单价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①计算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②计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③计算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金额”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

    “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税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合计”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写金额。

    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这些项目的填写方法与购货单位有关项目基本相同。除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上述几栏必须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并且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汇总开票方法。

    为了减少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纳税人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没有附销售清单或虽附销售清单但存在项目填写不全、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销货清单的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发生价外费用的开票方法。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的,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的价格、金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不允许将价外费用单独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开票方法。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货方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2.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吗

    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一般要求销货方应当按照所售商品逐笔填写,未发现有规定要求发票后附“普通发票销货清单”。也未找到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发票后附“普通发票销货清单”的规定。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对普通发票要求附销货清单的规定。但企业实务操作中,到底如何处理?

    有些地方国税局曾经发布过普通发票填开要求,”用票单位或个人因所销售或加工的项目较多,发票栏次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的,应使用《普通发票销货清单》作发票的附件,并将清单附在该份发票后面,方属合法的有效凭证”。比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文件:

    四、关于《辽宁省XX市销货清单》印制、使用的说明:

    销货清单是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而开具的汇总发系起证明作用的,在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都适用。销货清单视同普通发票印制、使周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专用品印制。但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销货清单和使用收款机打印的销货凭单(未纳入发票管理的)可不作要求。

    由此来看,我们建议无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票还是普票,最好都要索要“销货清单”,避免税务机关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开据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条对企业进行处罚。

    3.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销货清单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

    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4.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怎么填

    操作步骤:

    点击发票填开,再点击工具条上的清单按钮,便弹出销货清单填开窗口,在清单中输入商品信息,清单填写完毕后,点击工具条上的退出按钮回到发票填开界面,选择或输入购方单位信息,这样一张带清单的发票就填开完毕了,一点击工具条上的打印,这张带清单的发票就保存下来了。

    开清单时要注意的问题:

    每一张发票只允许带一张销货清单。

    如果开带销货清单的发票,则只能有销货清单,商品在销货清单上开具,发票上不能开具其它商品。

    可对清单中多行商品同时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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